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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以下二类: (1)辐射污染事件: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因事故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 核设施事故..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以下二类: (1)辐射污染事件: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因事故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 (2)因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和林业生态破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是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二是自然灾害和林业生态破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三是因企事业单位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静稳、浮尘、扬沙和沙尘暴等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贮存、运输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7)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区县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5)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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