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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程序 按照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事件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应立即派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集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2 分级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临时应急指挥..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程序 按照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事件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应立即派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集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2 分级响应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临时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临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一旦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临时应急指挥部,经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临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由区县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有关负责人到现场协调指挥。 由区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处置。 4.3 扩大应急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协调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旦国家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4 应急终止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的水平。 5 信息报告与发布 5.1 信息受理 市、区县政府及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受理、接报。 5.2 调查核实 市、区县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区县环保局调查核实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市环保局给予帮助。区县环保局应组织先期调查核实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辐射污染事件,市环保局负责最终调查核实。 5.3 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5.4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5.5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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