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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与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在事件处置结束一周内,将事件处置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办。 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事故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评估。 6.2 善后恢复 在市应急委的..
6 后期处置 6.1 总结与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在事件处置结束一周内,将事件处置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办。 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事故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评估。 6.2 善后恢复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损失核定和善后恢复工作。 7.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1)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 (2)与相关单位建立技术协作网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3)市信息办、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本市通信资源,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7.2 物资保障 (1)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委办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2)各区县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供应网络。 7.3 装备保障 (1)市、区县环保局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应根据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 (2)相关部门、单位也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并适时更新,以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 7.4 资金保障 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8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教育 市、区县环保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8.2 培训 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加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3 演练 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各区县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1)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全市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威胁和损害,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2)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 (3)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4)射线装置: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5)放射源的分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6)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事件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相关的子预案,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子预案的修订由市环保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