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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1.3 监测预警报告 3.1.3.1 监测和预警报告 市有关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负责进行连续性的相关信息收集、管理和分析,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后定期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监测报告。 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预警及事件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呈..
3.1.3 监测预警报告 3.1.3.1 监测和预警报告 市有关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负责进行连续性的相关信息收集、管理和分析,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后定期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监测报告。 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预警及事件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呈送紧急预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影响程度或预计可能影响的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预警级别及应对措施建议等。 3.1.3.2 石油供应中断影响调查报告 通过监测或接到有关报告,已经发现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石油供应紧张,对较大区域或主要产业将产生严重影响的,要求石油生产、运输、分销、使用以及管理等有关方面立即调查并报告。报告顺序依次为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特别重大情况按省政府规定直接上报。其他相关企业也要协助政府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配合实施相关应急措施。 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单位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 应急响应 3.2.1 响应程序 3.2.1.1 报告事件 当接到省政府有关指令以及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石油供应中断事件时,市经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3.2.1.2 启动应急机制 (1)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启动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关专项工作组。 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特点、发展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全市国民经济各方面现实和潜在的影响等,提出我市具体应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启动应急联络渠道。保持与成员单位、直接联系单位的联络畅通。 (3)启动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制值班表并公布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4)启动紧急会商制度。各有关方面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 (5)组织实施应急措施。根据应急方案,组织实施应急措施,监督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 (6)应急措施的评估和调整。应急指挥部对各种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估,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7)启动应急报告制度。石油供应中断应急措施实施期间,要通过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将处置信息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8)重大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省政府应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主要公共媒体通报事件有关情况,进行舆论引导,使公众对事件有客观、及时、准确、完整地认识和了解,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3.2.1.3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后,按照应急响应发布权限和有关程序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3.2.1.4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恢复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补充修订相关应急预案。有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对应急期间的征用、生产、购销等事项办理财务结算和补偿等事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3.2.2 主要应急措施 3.2.2.1 宣传教育 在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过程中,加强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增强公众对石油供应中断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保持社会稳定。 3.2.2.2 增加生产 (1)原油加工企业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启动备用石油生产潜力增加石油供给。备用石油生产潜力指超出企业正常石油产量之外的可动用能力,且在石油供应中断发生期间该产能可以投用。 (2)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督促市内炼油厂提高指定产品的产出率,协调市内石油销售企业紧急调动成品油。 (3)按要求督促企业执行应急国家质量标准,使炼厂能够增加指定产品的产量比例或实现原油加工收率最大化。 3.2.2.3 抑制消费 按照国家抑制消费的方案,根据市内石油供应中断程度等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抑制石油消费(如开展减少消费宣传、鼓励使用公共交通设施、要求合用车辆、提供免费公共交通、限制非公务和非生产经营性驾车、限制燃油供暖或制冷、限制加油站服务时间、限制每日销售量、限制顾客一次加油量、限制娱乐和旅游用成品油消费、缩短每周工作时间以及提高成品油价格等),并密切监测措施效果和发展态势,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力度和范围。 3.2.2.4 动用储备 按照国家石油储备管理相关规定和动用储备的指令,做好相关工作。 3.2.2.5 控制出口 在石油供应中断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国家、省要求对市内炼油企业出口进行控制。 3.2.2.6 调整生产 按照省政府的决定,减少或停止部分炼化企业的原油及化工轻油供应,保证重点炼厂和重点石化基地必需的石油供应。做好原油管道在原油中断期间的维护工作,确保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3.2.2.7 增加进口 担负石油进口任务的单位,要按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各种途径购买进口石油。 3.2.2.8 燃料替代 在紧急状况下可以采取以其他能源替代石油燃料的措施,其条件是政府能够控制该替代能力,可以在应急期间投入运营,并且能够替代相当数量的石油燃料。 3.2.2.9 燃料配给 市采取成品油定额配给措施时,对本预案“3.3”项规定范围外的各县(市)区及用油单位,按照同等比例削减用油量。 3.2.2.10 财税价格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对石油及相关企业实施临时应急财政税收政策,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提供临时财政援助,稳定或增加生产供给能力,保证企业进口原油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对石油替代能源生产企业、销售系统及车辆、船舶改造提供支持。依据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落实国家采取的价格紧急措施,有效调整石油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