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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记者: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哪些内容?孙锐:《电力发展规划及建设管理条例》中需要明确政府、电网企业、电源企业、咨询机构在电力系统规划及建设项目中的职责,规定电力发展规划工作及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程序及内容等,以使电力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能够科学..
记者: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哪些内容? 孙锐:《电力发展规划及建设管理条例》中需要明确政府、电网企业、电源企业、咨询机构在电力系统规划及建设项目中的职责,规定电力发展规划工作及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程序及内容等,以使电力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能够科学、高效、有序地进行。《电力系统运行管理条例》中需要明确政府、电网企业、电源企业、电力用户在电力系统运行中的权力、职责和义务,对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并实现节能、经济运行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电力系统上网电价管理条例》中需要规定电力系统中不同类型电源、不同机组上网电价的确定原则和动态调整办法,通过上网电价能够引导和驱动各个责任主体在实现电力系统安全、节能、经济运行等方面形成共同的意愿,使其各尽其责,各享其利。 记者:在电力宏观管理方面需要做哪些工作呢? 孙锐:在法律、法规确立了大的原则框架下,宏观管理方面有许多工作要做,我仅举两个事例:为了使电源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更加有序地开展,地方政府在电力发展规划获得批准之前,不要将项目的开发权交给电源开发商,而是将全部电源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委托给电网公司和设计咨询机构完成,经过科学比选排序后,根据需要将其列入电力发展规划,待规划获得批准后,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电源开发商,中标的开发商需要偿还厂址前期开发工作的费用。 这样做不仅避免了电源开发商在厂址开发上的盲目投入、造成“违规”项目,而且,会使电源布局更加合理,电网与电源更加协调。由于目前我国燃煤电厂大部分没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长期燃料供应合同,运行中煤质变化较大且频繁,造成锅炉燃烧不稳定、制粉系统出力不足、厂用电率增大、污染物排放增多、机组经济性明显下降的不利影响。由于燃料变化原因,发电集团投入了大量资金对设备和系统进行改造。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我国建立电厂燃煤长期合同管理机制,使电厂燃煤的数量和品质具有法律保护,同时,要建立我国的动力燃煤价格指数,根据燃煤价格指数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时调整煤价。这样做,不仅增强了火电机组的可靠性和经济性、节约了改造项目投资,还为电价与煤价联动奠定了基础。 记者:在技术层面需要做哪些工作呢? 孙锐:技术层面的工作很多,需要广泛和细致的研究。我可以举两个事例来说明这些工作的重要性。第一个事例是:目前国家标准《固定式发电用汽轮机规范》(GB/T5578-2007)中汽轮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是按照夏季背压条件下确定的,这一做法已经在我国沿用了近三十年了,这是为了适应当时电力系统的运行状况和发电设备需要大量进口的情况。 现在的电力系统状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果更改为按照额定背压条件下确定汽轮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对于同一台机组额定功率可以提高5%-7%,可以显著的增加火电机组的年发电量,减少火电装机投资,同时可降低机组年平均煤耗率。这对我国火电机组的节能减排和节约社会投资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