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10月1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决定在陕西、黑龙江、贵州三省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并明确了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的规定。《通知》一出,立即引起业内强烈反响。尽管业内普遍认为,此举能有效解决气权与矿权“两权分置”问题,有利于煤炭安全生产和煤层气开发利用。但同时有人担心,地方审批权限扩大后,可能衍生的煤层气掠夺性开采,反而不利于煤层气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据了解,1998年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煤层气(瓦斯)资源开发实行一级管理,国土资源部直接负责瓦斯矿权登记和发证。煤炭矿权则按矿井规模分别由省、部两级国土部门登记发证,形成了事实上的煤炭和煤层气矿权重叠。导致地方煤企与专业煤层气开发的中央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和摩擦,严重影响了煤层气开发和利用的进程。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授权试点三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煤炭矿业权,同时要求认真落实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开采的规定,对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6立方米/吨),设置煤炭采矿权时应以采气为主,先设置煤层气采矿权,对近期急需开采煤炭的,由申请人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井下先抽后采。
“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气权与矿权均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于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煤矿、煤层气分布,以及相关企业的情况比较了解,能够有的放矢地实施监管,灵活控制煤炭矿业权证颁发规模与速度,吸纳一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入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形成良性竞争机制,有利于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技术水平和规模的提升。”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但煤层气专家、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副总工程师任克龙对此持不同看法。他说,试点省份国土资源部门在同时拥有煤炭矿业权和煤层气矿业权审批权后,的确可以有效避免“两权分置”问题。但若民营企业大举进军煤炭与煤层气开发领域,对煤炭和煤层气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未必有利。从近几年的接触看,一些社会责任感不强的民营企业,依靠其灵活机制,公关能力强,一旦政策开了“口子”,往往更容易获得能源与资源类产品的开采经营权,形成新一轮“跑马圈地”和“捡肥弃瘦”,造成煤层气和煤炭等资源开采性浪费,反而不利于煤层气产业健康发展。
任克龙表示,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率低下的原因,除了“两权分置”等因素外,最重要的原因是有关煤层气,尤其是低浓度、超低浓度瓦斯利用的扶持与倾斜政策缺失,煤层气利用的环保、减排形成的社会效益没有体现出经济效益,挫伤了企业积极性。
比如,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浓度低于25%的瓦斯不能储存和运输,更无法安全利用。然而,由于我国煤矿地质构造复杂,低渗透瓦斯矿井多,符合地面抽采条件(吨煤瓦斯含量≥6立方米)的区块比较少,绝大多数瓦斯只能实施地下抽采,60%的瓦斯浓度甚至低于10%,无法通过常规燃气发电机组燃烧发电。国有煤炭企业出于减排和承担社会责任考虑,纷纷建设了瓦斯发电和供热系统,使大量浓度为10%~25%的瓦斯得以利用,提高了瓦斯利用率。
胜利油田动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合作,于今年5月成功工业化超低瓦斯高温氧化燃烧发电技术和设备,其可用瓦斯最低浓度仅0.3%,处于世界领先水平。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彬长矿区采用该技术建设的10台6万立方米/时高温氧化装置,装机容量8000千瓦,年发电量达4000万千瓦时,减排二氧化碳40余万吨。该超低浓度瓦斯利用系统技术投资成本和装置运行成本较高,前期投资费用约4500~6000元/千瓦(即一个400千瓦机组投资180万~240万元),一年的运行费用在35万元以上。但其发电所得收入一年仅60万元。即便算上国家给予的0.2元/立方米补贴和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优惠,经济上也极不划算。如果仅从经济效益考虑,企业投资利用超低浓度瓦斯的积极性自然不高,更别说在全国推广应用这一世界领先技术。
但如果算上利用超低浓度瓦斯带来的社会、环保及节能减排效益,则十分可观。以2009年为例,我国当年共抽采瓦斯59亿立方米,实际仅利用了18亿立方米,有2/3的低浓度、超低浓度瓦斯排入大气,所产生的温室效应相当于860余万吨二氧化碳。
因此业界建议,国家应在现有扶持瓦斯利用政策基础上,尽快出台能使企业获得与低浓度瓦斯利用难度及温室气体减排量相对称的节能减排与环保效益补偿,或者对未利用低浓度瓦斯的企业征收高额环境污染税费。这样,有利于调动企业利用低浓度、超低浓度瓦斯的积极性,促进我国瓦斯抽采与利用水平的全面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