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调研报告
责任编辑:液化天然气    浏览:1011次    时间: 2008-04-02 22: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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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了一批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炭产业集中度逐步提高。河北省重组形成了金能、开滦两家大型煤炭..

关键词:煤矿 煤炭 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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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了一批大型煤矿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炭产业集中度逐步提高。河北省重组形成了金能、开滦两家大型煤炭企业。河南省郑州煤炭集团公司通过整合45个小煤矿并实施技改工程,新增产能1200万吨,原煤产量实现翻番。贵州省积极引进国内大型煤炭企业参与省内资源开发,并推动中小型煤矿联合重组,成效显著。

    为总结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好的经验做法,采取措施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前不久,我们联合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办等部门,赴河北、河南、贵州等省进行了实地调研。

    一、三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情况

    近年来,河北省积极推动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一是加大对省国资委出资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工作,组建了金牛能源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将省国资委出资的煤炭企业由原来的7家,整合重组为目前的开滦、金能和峰峰3家。二是出台相关文件,提高小煤矿办矿门槛,促进小煤矿参与兼并重组。三是先后制定了张家口市、邯郸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以资产为纽带,整合重组地方小煤矿。全省煤矿企业由“十一五”初期的917家减少到目前的532家,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河北省下一步计划按照国家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发展思路,通过整合重组,形成2~3个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年产量分别达到3000万吨以上,再通过跨区域联合发展,最终达到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规模。

    河南省从2004年起开始以资源整合为突破口,以资产为纽带,强力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目前,河南省七家骨干煤炭企业的生产矿井数由整合前的65个增加到了151个,控制的煤炭资源量占到全省的90%以上,合计年生产能力已提高到1亿吨以上。全省小煤矿由整合重组前的1569个减少到目前的550个,关闭小煤矿923个,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大幅度提升,煤炭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

    贵州是我国南方煤炭资源大省,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赋存条件差,矿区与矿区之间相距较远,不适宜建设大型煤矿项目。为加快推进煤矿整合重组工作,2006 年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了《贵州省煤炭企业集团重组方案》,要求各产煤市(县、区)提出煤矿整合方案,坚持一个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开发建设1-2个矿区,或1个矿区由1-2个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开发的原则,对煤矿整合重组进行布置,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推进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同时,贵州积极引进省外大型煤炭企业参与本省煤炭资源的开发。目前,参与整合重组的煤矿由1423个减少为606个。河南永煤集团、山东兖矿集团等大型煤炭企业都已进入贵州参与资源开发和整合重组工作。

    二、兼并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一)煤炭资源配置不合理,煤矿企业准入门槛低。资源是煤矿企业发展的基础,在资源价格走向市场和采取竞争手段配置过程中,由于准入门槛低,导致一些不具备办矿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利用其经济实力上的优势参与矿业权竞争,存在通过炒卖资源牟利。部分地方管理部门将整块煤田人为分割,配置给多个主体开发,加剧了资源分散程度。如近年来一些投资公司或个人以独资、合伙的形式进入贵州竞买资源,他们不以组织生产为目的,主要以炒卖资源、转让煤矿等短期行为为主,赚取差价。由于没有完善的煤矿企业准入制度,造成煤炭资源开发队伍鱼龙混杂,资源浪费严重。矿业权不合理配置的现状提高了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的成本,不利于行业的持续发展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建设。同时,一些国有煤炭企业由于历史包袱沉重,缺乏资金而拿不到矿业权,资源后备保障能力严重不足。

    (二)兼并小煤矿成本高、风险大,影响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积极性。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大多数中小型煤矿装备水平低、开采工艺落后、安全生产基础差、事故发生概率高,而大型煤矿企业又面临着严格安全考核制度。河南省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要求大型国有企业不高于1,中小型煤矿企业不高于3。如果对兼并后的小煤矿仍旧按照大矿标准进行考核,大矿将承担很大的安全生产压力,影响兼并重组的积极性。同时,由于在对小煤矿进行资产评估时,资源价值增值较快,矿业权价款高,有的小矿主漫天要价,造成兼并重组难以实施。如贵州省内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由0.8元/吨上涨到3元/吨,企业面临很大资金压力,难以承受。此外,对被兼并矿井的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并购成本较大。

    (三)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跨区域兼并重组难度大。由于煤矿资产构成较为复杂,不同省区内大型煤炭企业管理主体不同,难以实现相互间的重组整合,即使有共同的出资主体,但由于受地方利益等因素影响难以真正实现兼并重组。有些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增加了小煤矿整合重组的难度。如青海省大量煤炭资源控制在私营企业和个人手中,河南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在进入青海省开发资源过程中,为获取矿业权付出了很高的成本,且地方政府要求必须由当地企业控股经营,这给外省企业进入青海整合重组造成很大的障碍。目前,国家虽然明确了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但还缺乏具体的整合重组政策措施,跨区域资源整合和跨区域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发展受到制约。

    (四)企业文化融合困难,重组后企业管理亟待加强。随着兼并重组的推进,煤炭企业集团公司规模和业务迅速扩大,一些实施兼并重组的煤炭企业面临着各种管理问题,例如郑煤集团兼并重组了45个周边煤矿,兼并的众多中小煤矿企业,产能分散,技术装备落后,结构性矛盾突出,发展后劲不足;部分被兼并过来的煤矿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素质较低,经营不善;郑煤集团公司先进的管理理念、企业文化移植到被兼并企业中去还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兼并重组小煤矿后,郑煤集团公司在企业组织结构、管理控制等方面也存在不适应的情况。

    (五)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手续繁杂,税费负担较重。一是由于周边矿权设置复杂影响办证。如由重庆煤业集团在贵州开发的木孔煤矿,其核准文件和相关资料已经齐备,但因与周边小煤矿矿界重叠,致使采矿许可证迟迟无法办理。二是行业管理职能分散,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工商登记、产权变更等事项,涉及部门多,程序繁杂,影响兼并重组工作实施。如土地使用手续要先到省国土厅办理采矿许可证,才能到林业厅办理林地核减批复,再回到国土厅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往返多次,时间很长。三是税费负担较重。河南郑煤集团公司在兼并收购煤矿时,郑煤集团公司以资源、技术、管理入股的增值部分要先行缴纳所得税,加重企业兼并重组的负担。

    (六)地方基础设施不完善,投资环境需要改进。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存在多头监管,不按照法律法规收取税费等,让企业无所适从。如贵州有些地方不按照税法规定,对煤矿企业不管是否有利润,均按销售收入的6%收取企业所得税。贵州省有些地区基础设施有待完善,一些公路不能满足煤炭外运需求,电力保障能力低,造成部分矿井供电没有双回路,只能靠柴油发电机补充,停电现象时常发生,给煤矿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威胁。贵州省电煤价格从2007年7月才刚刚放开,目前电煤价格平均只有200元/吨。贵州对出省煤炭还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影响了煤炭销售,造成煤矿企业盈利空间小。

    三、政策建议

    (一)提高开办煤矿和获取矿业权的准入门槛。煤炭开采受五大“自然灾害”威胁,是高危行业。实现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从源头上把关,煤炭资源交给符合煤炭行业准入规定的煤矿企业来开发。当前,我国大量的煤矿生产矿井和煤炭资源在私人或不具备开办煤矿条件的个体企业主手里,这种情况就难以实现我国煤炭行业健康发展。这就迫切要求建立严格的开办煤矿准入制度,包括煤炭资源矿业权获取的“准入机制”,提高开办煤矿企业的准入门槛,并按此机制对涉煤企业进行筛选,清退不合格企业,禁止不符合准入规定的个人和企业进入煤炭行业,保证矿业权由符合办矿条件规定的企业获得,提高资源开发的标准,杜绝炒作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建立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流转机制。资源是国家的粮食,本次南方部分省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煤电油运紧张说明,国家必须要加强对能源的控制力。要按照一个矿区由一个主体开发的原则,优先向矿区内优势煤炭企业配置资源,由一家大型煤炭企业进行统筹规划开发。对大型煤矿企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的煤炭资源,优先列入所属矿区总体规划,以确保招标、挂牌、拍卖的资源能够顺利开发;对已获得采矿权但不具备管理优势的企业,可以通过矿业权转让,鼓励将其资源、资产评估后入股兼并重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转让采矿权,接收方应向受让方支付矿业权价款,并给予经济补偿。

    (三)继续实施“关小建大”政策。为确保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型煤炭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合等形式整合有技改价值的小矿井。对已纳入兼并重组方案,但以各种手段抵制资源整合、不参加兼并重组的小煤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期,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证件、执照变更手续,相关证照到期后,当地政府应该依法关闭。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小煤矿主动参与企业重组的积极性。鼓励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鼓励优势煤矿企业之间联合重组;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联产业的企业;鼓励电力等大型企业兼并重组煤矿,实现煤电一体化经营。

    (四)对大型煤矿企业重组中小煤矿提供政策支持。在资源整合方面,要坚持政府引导,明确矿区内资源整合重组的牵头企业,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充分发挥其在安全管理、技术装备、生产经营、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整合重组矿区范围内所有列入整合重组规划的合法煤矿。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整合地方煤矿进行的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要加大支持力度,在补助或贴息资金、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与重点支持。探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资源整合矿井技改期间国有企业以资源、技术、管理入股评估增值部分免缴或缓缴企业所得税,减轻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负担。被兼并企业安全考核指标在3年过渡期内按原考核口径逐年递减,3年后按照大矿标准进行考核。

    (五)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和管理融合工作。能否妥善解决好人员安置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重组工作的成败。要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的接续、变更,做好社会保障工作。企业要通过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努力提高职工工资收入,使广大职工共享改革成果。兼并重组企业要真正强化集团公司控制力,避免重组“表面化”。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应在确认自身战略目标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创新,采取可行的管控办法,对组织管理模式、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整合,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六)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煤炭行业重组整合的协调和指导。政府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要加大协调力度,保障大型煤炭企业以合理价格收购中小型煤矿,防止在对民营煤矿进行收购时,出现漫天要价的现象。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简化办事程序,一站式集中办理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要尊重市场规律,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减少不合理的税负和收费。地方政府要牵头制定具体的企业重组方案和整合措施,推进大型煤炭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对跨省区的企业重组,应由国家有关部门牵头,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方案和整合目标,推动亿吨级煤炭企业集团的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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