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举报液化气站添加二甲醚掺假售假,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接近目的地的途中“逃跑”;而工商部门在拿到检验结果后长期不作为。多头管理失灵的背后,重组统一有序的市场监管机构迫在眉睫。
“使用添加二甲醚的液化气罐就像家里边安了个定时炸弹,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爆炸。”
2014年7月28日,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居民魏明(化名)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7月7日他向内乡县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和工商局举报同莉液化气站非法添加二甲醚,至今没有职能部门的任何回应。
当日内乡县工商局赵店工商所委托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菏泽质检所)进行检测鉴定,7月11日,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已经出具了结论,出自同莉气站的液化气中二甲醚含量超过41%。
在液化石油气内掺入二甲醚,会导致液化气钢瓶的橡胶圈溶胀漏气,腐蚀钢瓶橡胶垫圈和连接灶具的橡胶管,易导致液化气钢瓶泄漏,产生安全隐患。
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3月,广东东莞一餐厅发生爆炸,1死20余伤;2009年4月,西安市莲湖区一家液化气代售点发生爆炸,导致店主夫妻当场死亡。专家认为,以上两起事故怀疑与液化气泄漏有关,极有可能是液化气瓶长期添加二甲醚致祸。
质监局人员“逃离”
最近一段时间,老母亲头晕、恶心引起了魏明的警觉,到诊所去挂过几天吊瓶仍未见效,去医院检查也检查不出病因。
“新罐的液化气不耐烧,火苗发黄,还有噼啪声响。”魏明回忆,一位搞化工的朋友提示他说:“你家的液化气可能掺了二甲醚。”
7月4日开始,连续3天,魏明亲自到同莉液化气站购买5公斤装的液化气瓶(50元/瓶),每次他都要求对方开具发票。他自己找到一个可以检测液化气纯度的地方作了检测,发现3罐二甲醚的含量都接近43%。
7月7日一大早,魏明来到内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买到了假液化气。在听取了事件的详细过程之后,一位李姓队长要求魏明写下书面投诉材料,他现场查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向魏明表示,将进行现场执法。
据魏明介绍,在将近两个小时之后,执法队的李姓队长让他引路,去现场查看。为了保密,书面材料中魏明并没有写明制假售假加气站的名字和位置。
一路向西,过了内乡县的铁路桥距离同莉加气站还有2公里时,李队长再次询问加气站的名字。
始料未及的是,当魏明说出“同莉气站”之后,李队长当即表示车要加油,然后掉头返回县城,再也没有回来。
为了固定证据,魏明的同伴打电话向公安局报警,并要求携带执法仪前来。警方在得知质监局“逃离”之后,没有赶赴现场。
这名李队长对“逃离”的解释是: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流通领域的质量抽查监督检验归工商部门管理。
“液化气站如果直接销售生产国家的二甲醚,可以视作是一种贸易行为,算作流通领域。而同莉加气站在液化气站内将二甲醚和液化气进行掺混,严格意义上是一种生产行为,质监局介入在职权范围之内。”一位不愿具名的质监系统工作人员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
实际上,全国范围内对加气站二甲醚的执法监督更多是由质监系统来承担。公开的新闻报道显示,河南省周口市质监局就对辖区液化气站涉及添加二甲醚进行过专项检查。
严重掺假
没有质监局和公安部门的配合,无奈之下魏明拨打了所在的赵店乡工商所的电话。工商所一位姓丁的所长赶到之后,要求进行现场取样。
魏明的同伴张毅(化名)在同莉加气站购买了3个12公斤的液化气瓶,这次的价位是每瓶100元。工商所工作人员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封存了样品。
当天赵店乡工商所委托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取样检测。
7月14日,记者前往内乡县工商局采访,赵店乡工商所所长丁广东表示封存了3罐样品,一罐送检,一罐留所,一罐备查,具体怎么办要等检测结果出来之后才能确定。
“消费者自己委托检验的结果对于工商所没有价值,只能作为参考。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总计销售达到15万元的构成刑事犯罪。”丁广东表示。
由菏泽市质检所提供的检验结论显示,二甲醚的含量是41.8%,结论的出具日期为7月11日。
7月21日,工商所通知魏明检验结论。
7月31日,丁广东在电话中表示,7月30日已经就此事在法制股立案,是否要向公安移交看查处情况。
“同莉加气站因为掺假在周边的气站中具有价格优势,所以吸引了一大批本县和邻近县区的批发商。”知情人士透露,每当夜幕降临的时候,同莉加气站就会排满农用车、三轮车,在装载满车之后,在上面遮盖一个帆布就拉走了。
“给批发商的液化气瓶,二甲醚的含量更高,大约在65%左右,每瓶的批发价格在55元到60元。”知情人士表示,同莉液化气站经常从陕西渭南等地拉来整车的二甲醚,在液化气站现场进行勾兑,掺混后最低含量也达到40%以上。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巨大的利润空间致使一些加气站铤而走险,不排除某些监管部门蛇鼠一窝,与液化气制假售假者利益勾连。
疯狂的二甲醚
2014年7月7日傍晚,同莉气站来往拉气人络绎不绝,4个巨型气罐都放开了闸门。
据知情人士介绍,4个储气罐的容量超过400吨,每天销售出去的“液化气”超过15吨。这些掺假的液化气中最低的二甲醚比例在40%以上,高的超过60%,甚至还有长途货车进入气站“补气”的,比例是100%。
“补气”是指从新疆、陕西方向向南方运输的液化气车主,他们会在国道的沿途添加一定比例的二甲醚进行混合,一则以次充好赚取差价,二则因为二甲醚比重大,还可以额外赚取运费。
据了解,液化气每吨时下行情将近7000元,二甲醚每吨接近3700元,每吨的差价超过3000元。
2007年8月,建设部发布行业产品标准《城镇燃气用二甲醚》。这个标准仅仅说明二甲醚可作民用燃料,却没有说明怎么用。在南方液化石油气价格较高的广东、重庆、贵州、海南等地,二甲醚借机流入液化石油气市场,掺混于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最高掺混比例达80%。
2008年初,国家燃气用具质量检验中心的试验结果显示,随着掺混二甲醚含量的加大,钢瓶阀橡胶密封圈的外形尺寸在逐渐收缩,其密封性能降低。可能会漏气的钢瓶给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极大隐患。2008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
2008年金融危机助推了二甲醚风生水起:天津有人将二甲醚运到内地当作液化气销售。当时二甲醚每吨的成本大约800余元,而经销商按照液化气的价格支付货款,初期贩卖二甲醚的老板赚得盆满钵满。行情走好推高了二甲醚的价格,2009年每吨涨到1500元,至今维持在3500元以上价位。
“虽然二甲醚成本增加了,但是把二甲醚掺混当作液化气批发或者零售,一车还是要多赚5万元以上。”业内人士透露。
公开的资料显示,二甲醚在掺烧领域的应用,已占到国内二甲醚需求总量的90%左右,即国内生产的二甲醚有9成通过灰色途径流入民用市场。
近年来,二甲醚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引发阀门漏气而导致的事故不断。2010年以来,广东等地发生多起由于掺混二甲醚引发的液化气罐爆炸事故。公开报道证实,济南市发生的多起液化气爆炸或火灾事故,多是由液化气泄漏引发。
期待有力监管
燃气掺混二甲醚的问题并不只存在于内乡。
201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江苏宜兴、广州、福州等地不良液化石油气商家和气站,将二甲醚掺混入民用液化气瓶里,用这种手段节约成本牟取暴利,其中掺混比例最低的14.9%,最高的55.5%。
面对泛滥的液化气充装制假掺假,各地纷纷重拳出击,提出对液化石油气掺杂二甲醚等质量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广州市严格市场退出机制,提出了协同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建议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撤销充装资格等惩罚措施,而济南市提出和燃气部门联动取消充装资质等措施。
除了行政处罚,湖南、江西,广东等省份还对添加二甲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2012年5月,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批准逮捕两名二甲醚掺混经营的老板。2013年5月底,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通过瓶装后对外销售非法牟利的老板黄某予以批捕。
前不久,西安、济南等城市的质监局掀起了新一轮对加气站添加二甲醚的执法检查。而内乡县质监局在执法过程中选择了中途“离开”。
“这是很遗憾的事。”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多个部门管不好液化气罐的现象暴露出我们市场监管的盲区和缝隙,液化气造假在厂区内外运输过程中分属质检、工商和公安,陷入了“一龙治水管不了,九龙治水管不好”的怪圈。
“应当建立各个执法机关互相之间24小时全天候、360度全方位,跨市场、跨领域、跨部门,无缝衔接快捷高效、信息共享的监管合作机制。”刘俊海表示,除了工商和质检的联合执法,公安部门应当主动关口前移,受理消费者举报,理顺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这样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不同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唯利是图,造成奸商如鱼得水。”刘俊海说,“睡觉的老虎和懒惰的老虎都要打,才能实现政府对市场应该具备的职能。”刘俊海认为,解决相互推诿扯皮的另外一种途径,就是将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的功能合并,这个机构可以叫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