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集中供暖用气价格每立方米拟上调0.30元
●拟调价后集中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上调0.87元
●拟调价后西宁市平均每月每户多支出73.67元
●供暖费用依旧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
为积极疏导和化解天然气价格上调造成集中供暖成本上升的压力,保证为居民提供正常供热,西宁市拟调整城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11月28日,来自消费者群体、社会组织、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经营企业等各界的26名听证参加人,参加了西宁市调整城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听证会,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城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调整,给出了初审意见供听证参加人审议。
【背景链接】
国家发改委于去年7月10日起,上调了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非居民用天然气存量气价格,同时按照一省一价的原则,同步制定了各省区市增量气的最高门站价格。
按照国家天然气调价方案,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会推动西宁市居民燃气集中供暖成本一定幅度的上升。为了消化本次国家天然气调价对西宁市居民集中供暖经营成本所造成的影响,保证城市居民冬季集中供暖工作的正常开展,经请示省、市政府同意,西宁市发改委依据国家调价文件的要求,提出调整西宁市集中供暖用天然气价格的初审意见。
居民集中供暖用气价格每立方米拟上调0.30元
为了充分考虑居民取暖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居民取暖用气调价幅度,经省政府相关专题会议研究,对本次我省疏导因国家上游门站供气价格调整而进行的销售环节销售气价的调整,应对其平均调价额度适当降低,以便减轻广大居民的经济负担。
因此,西宁市此次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用气价格的拟调整额度,按照低于非居民其他各类用气平均调价额度的原则掌握,即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原1.30元上调至1.60元,每立方米上调0.30元,上调幅度为23.08%;而其他非居民用户的气价调整额度均为每立方米上调0.40元。由于天然气价格的调整会造成集中供暖成本上升,为保证冬季供暖工作顺利开展,消化上游天然气价格上调造成的影响,故西宁市按照省上确定的天然气调价额度对集中供暖价格应同时进行调整。
居民集中供暖价格调整标准的依据
根据西宁市政府对城市居民集中供暖调价工作的要求,为保证此次调价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西宁市决定由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集中供暖企业三年来的供暖成本评估,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物业供暖企业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定西宁市四家物业供暖企业8个小区,对其2011年至2014年三个供暖期的实际供暖成本展开了详实的调研。根据实际供暖期耗用天然气费用、供暖面积分别测算,最终得出的调查结论是,即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30元,天然气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平均应上调0.87元(其中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88元、高层每月每平方米0.86元)。
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拟上调0.87元
据悉,目前西宁市区范围内由物业企业提供集中供热的小区共有584个,供热总面积2244.6万平方米,约24万户,燃气锅炉蒸吨数为4401吨。
根据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供的供暖成本实际数据,集中供暖用天然气每立方米上调0.30元,集中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应上调0.87元。此次政府调整供暖价格只消化上游天然气每立方米0.30元的调价部分,对其他供暖成本不予考虑。具体供暖价格调整是,由现行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90元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5.77元,每月每平方米上调0.87元,供暖价格上调幅度为17.76%。居民集中供暖依旧按住户套内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
若调价 平均每月每户多支出73.67元
据测算,未调价前,西宁市居民集中供暖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4.90元,根据《西宁市统计年鉴》相关统计数据,西宁市目前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94人,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为28.80平方米,以每户84.67平方米平均居住面积(2.94人×28.80平方米)为基数计算,每个供暖期需支出费用为2489.30元(4.90元×84.67平方米×6个月);调整后供暖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5.77元。以每户84.67平方米住房面积为基数计算,每个供暖期住户需支出总费用为2931.30元(84.67×5.77元×6个月),与调价前供暖价格相比,每户每个供暖期多支出费用442元(2931.30元-2489.30元),每月每户多支出73.67元。
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允许上浮25%-30%
若调价,非居民用户(指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集中采暖用气价格为每立方米1.78元;对于混合供暖的非居民用户的集中供暖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其集中供暖价格在居民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5.77元的基础上,允许上浮25%-30%,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非居民集中供暖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的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高层、小高层(含居民、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
与此同时,初审意见还提出,城市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调整后,各供暖经营单位给用户提供的供暖温度在供暖期必须达到国家建设部规定的“用户室内采暖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的标准要求,以保证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对于因供暖企业造成的少数居民用户家中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的,经用户和供暖方确认后,供暖经营企业在收取住户冬季取暖费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酌情减收取暖费用,具体减收幅度由双方协商议定。
此外,西宁市发改委还建议由政府民政部门牵头,依据本次居民集中供暖价格调整的金额和幅度,对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冬季取暖给予增发补贴。
听证参加人:建议政府合理控制调价幅度及金额
听证会上,对于西宁市发改委工作人员陈述的初审意见,多数听证参加人表示基本同意。听证参加人们也发表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由于国家上调天然气价格,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调整已是大势所趋。但是,政府在决策时,应对调价的幅度和金额进行合理控制,而非随涨则涨;对于此次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的价格调整,不能单方面将压力转嫁给消费者,建议涨幅部分,由政府、供暖企业消费者三方共同承担更为合理;对于城市低保户,以及低保边缘户等群体,民政部门应及时作出发放补贴意见或方案,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最重要的是,供暖企业应进一步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与业主良性互动。
需要提出的是,听证会不是决策会,西宁市发改委将会把此次听证会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初审意见一并报送西宁市政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