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了17年的燃气费滞纳金有望取消。6月2日上午,《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举行,各方代表围绕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以及对草案的其他意见和建议等展开激烈讨论。其中,备受市民关注的燃气滞纳金收费不合理问题,再次成为听证会上的焦点。在新的草案中,取消了燃气费滞纳金。对此,与会的12名各界代表,包括燃气公司均表示赞成。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草案将于今年内提交省人大审议,审议通过后就会发布实施。
焦点
市民代表炮轰滞纳金缴得比气费还多
听证会上,草案里获得现场代表最多“赞同票”的,就是关于取消燃气费滞纳金的规定。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明确,“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一次我家被追缴燃气费滞纳金,竟然高出了本来的燃气费,我当时就觉得不合理。”作为成都市民代表,第一个发言的罗书平立马对“滞纳金”发起了炮轰。对于滞纳金,成都某酒店相关负责人郑波也有一肚子苦水。郑波说,每到月底都是酒店缴纳燃气费的高峰期,也是停气的敏感期。“做生意,难免在月底有资金周转等问题,有时候我们无奈逾期缴纳,就额外产生了滞纳金。”
对于罗书平等代表的说法,成都城市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罗庆有点尴尬。他说,对于燃气公司来说,滞纳金收取操作性其实也很差,“我们若是对有些恶意客户欠缴的几十元燃气费起诉的话,需要付出很高成本的。”罗庆作为燃气公司代表,也希望有更具操作性的做法,让部分恶意不缴费的客户承担违约责任。
拟取消滞纳金全场代表一致赞成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经营许可、燃气应急机制建设、燃气设施保护等作出了行政法规规定。
而四川省现行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距今已有17年时间。《条例》对上述问题规定不详甚至没有规定,急需结合四川实际作出补充、细化规定。
“我们就是希望通过立法修订,解决公众意见较大的气费滞纳金的收取不合理等问题。”省住建厅熊风处长说,早在今年年初《条例》纳入立法修订计划以来,就有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针对非恶意欠费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因此此次修订《条例》中汲纳用户意见,拟取消气费滞纳金。
听证会上,代表们一致赞成取消燃气费滞纳金,无人提出异议。郑波说:“真心感谢取消滞纳金这个提议,取消滞纳金对我们酒店来讲,有很大的好处!”
燃气设施维修费谁支付
听证会上,除了燃气费滞纳金外,各界代表讨论得最激烈的是关于燃气设施的维修费用问题。
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使用的管道燃气设施的维修管理,由燃气经营企业实施,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对此,港华燃气投资公司四川区域副总裁王祥斌在会上说,条例中的“产权所有者”是很难界定的,并且燃气计量器具的所有权是谁的也有待再明确。他提议,费用可以明确让燃气经营企业支付。
都江堰市集能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建儒说,若是产权所有者不支付燃气费,一旦被停气,燃气企业就会受到一些压力,所以在维修费用的管理上,“能不能建立一个维修基金?这样一旦有燃气方面的报警,我们就会第一时间抢险维修。”他还提出,能不能借鉴有些地方的做法,把维修改造成本平摊到气价中,由燃气监管部门收取。华西都市报记者何艾琳
2012年,成都公益律师邢连超起诉燃气公司,要求退还已收取的30多元燃气费滞纳金,但最终被判败诉。因为按现行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每月燃气费应在30天内缴纳,否则将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对欠缴的燃气费收取滞纳金。
现在,燃气费滞纳金有望取消。邢连超笑着说:“终于等到这一天了。”回顾2013年那场败诉,他认为当时虽然败了,但最终还是有点作用。此次滞纳金被纳入修改计划,他认为,“一是滞纳金这个规定,本身并不符合法制精神,属于单方面的霸王条款;二是因为许多老百姓在强烈呼吁。”
不过,若滞纳金被取消,用户逾期不缴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邢连超说,这是公共性质的合同,可以通过召开会议请消费者协会介入,给出指导性的范本意见。“若是进行违约金处罚,这个金额只要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就是合乎法律规范的。”
成都市自来水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自从2011年起实施新的供水条例后,水费滞纳金已经取消。不过,在合同中约定了用户需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供水企业可以根据合同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成都供电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也介绍,电费滞纳金也早已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