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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做好2017年度取暖季洁净型煤储备和保供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商务局):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治理总体工作部署,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1+18文件和相关配套措施。近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
关于做好2017年度取暖季洁净型煤储备和保供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工信局、商务局):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大气污染治理总体工作部署,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1+18文件和相关配套措施。近期,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2018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31号),要求“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燃料替代的燃煤地区,应使用生物质、型煤、兰炭等清洁燃料替代,严禁燃用劣质散煤,加大清洁燃料供应力度,并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8月18日,国家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和北京、天津、河北等6省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10号),要求“对采暖季(2017年11月15日-2018年3月15日)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清洁煤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型煤生产供应力度。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质量标准。” 9月4日,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建城〔2017〕196号),明确指出“其它尚未进行清洁能源供暖改造或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地区,鼓励以“清洁型煤+环保炉具”替代散煤”。为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做好全省2017度取暖季洁净型煤储备及保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抓好政策落实。各市要按照今年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对清洁能源替代总体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完善;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精神,切实抓好洁净型煤保供政策的落实,对集中供热覆盖不到的区域,特别是暂不具备气代煤、电代煤的地区,要积极抓好洁净型煤和型煤专用炉具的推广,在摸清相关底数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2017年度型煤和型煤配套炉具推广补贴方案,积极争取大气资金支持。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做好采暖季百姓取暖用洁净型煤及配套炉具的供应,防止留下燃烧劣质散煤的“空白区”。 (二)完善配送体系,提升保供能力。近年来,为推进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河北省委已批准列入省保供体系的洁净型煤项目215个,生产能力达到3000万吨,但有部分项目已经停建,也有部分项目建设迟缓,至今未形成生产能力,还有部分地区仍属空白。各市要加强对在建项目的协调调度,促其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在今年取暖季形成保供能力;对已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要尽快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对停建项目,要从保供体系中剔除;对空白县,要根据“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情况,做个别调整补充。同时,各市要做好今年优质煤需求量摸底上报工作,尽快组织与山西晋煤集团、神华宁煤集团、榆林兰炭集团等煤企签署年度供煤战略协议。 (三)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诚信惩戒。认真落实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各市煤炭主管部门要配合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加大对各型煤企业产品质量和诚信度的督导检查力度,建立省、市两级型煤质量和诚信通报制度,对首次出现质量问题的企业(如主要指标不达标、破碎率高、燃烧性能不好等),提出限期整改;对质量问题比较突出,居民反映比较大,诚信度比较低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取消保供资格。河北省委将进一步完善全省经济运行监测系统,专门设置“煤炭供需及诚信、质量监督”平台,对型煤生产配送企业原料煤、生产数量及质量指标、型煤配送量及用户意见等信息及时输入监管系统,适时组织抽查核实,实现对型煤生产配送企业的全过程监督。 (四)积极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责任。随着河北省大力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工程,河北省能源供给结构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洁净型煤的使用已由过去的重点推广转变为重要补充资源。做好洁净型煤保供推广工作,仍然是目前河北省落实劣质散煤管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落实责任,要对本地区“气代煤”、“电代煤”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把2017年度取暖季洁净型煤保供作为重要补充,抓紧抓好;各型煤企业要切实组织好洁净型煤的生产、储备和配送,确保稳定供应。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型煤保供工作,同时,对落实型煤价格补贴资金,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