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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为规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省委、省政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为规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国家、青海省法律法规文件,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修订完成了《青海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请登陆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通知公告”中下载)。 现征求各单位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26日前书面反馈至省应急管理厅。 联 系 人:张得良, 电话:0971-6151609 电子邮箱:qhwhzz@163.com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8月22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途经本省行政区域,经国家批准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不包括城市燃气管网)事故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是指管线在运行、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或者爆炸等事故。 1.3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切实履行管理、监督、协调、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调用所需资源,采取必要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在青海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各级应急体制,落实应急职责。实行应急分级管理制度,发生事故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权属企业是应急救援的主体和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权属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3)坚持备用结合、专兼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组建各类专业和兼职应急队伍,在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应对事故的准备工作。 (4)坚持科学处置、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专用装备作用,科学处置,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全面、及时、依法、准确发布事故的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4事故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级层面组织指挥机制 2.1.1领导机制 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如下: 总指挥由分管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应急救援工作的常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主要包括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中国民用航空青海安全监督监管局、青海银保监局、省能源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青海局、省总工会、省红十字会、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有限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管道兰州输气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部可适当调整成员单位。 省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规定,指导协调、组织指挥青海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综合分析事故预测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发生的事故及紧急状态,评价其影响范围、程度,制定应对措施; (3)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4)负责做好事故信息汇总、上报工作,确定向社会发布的管线事故有关信息。 2.1.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厅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管副厅长、省能源局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执行指挥部的决定,组织指导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的应急准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2)定期评估修订《青海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备案等工作; (3)组织、指导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4)组织、指导事故应对有关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5)负责应急救援专家组管理。 2.1.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参与灭火和抢救生命的应急救援行动;参与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工作中的纪律检查。 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助省人民政府领导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应急管理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征购等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 省科学技术厅: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相关技术研究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参与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管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省民政厅:指导做好因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家庭的兜底保障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相关工作。 省司法厅:指导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在事故应急救援中按规定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提供事发地地质相关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工作,分析环境中有害物质成分及污染程度,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组织指导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和治理修复工作;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置单位对现场实施无害化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城镇燃气设施的停气、供气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因事故造成建(构)筑物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省水利厅: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省商务厅: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调动医疗力量赴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及时转运至相关医疗机构;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及相关人员心理康复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的牵头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有关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线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参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气象技术支持和保障服务。 省地震局: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行动的通信技术保障。 省医疗保障局:按照政策规定,提供应急救援行动的医疗保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和抢救生命的应急救援行动;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组织搜救伤员;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对事故现场救援后的洗消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青海安全监督监管局:负责参与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青海银保监局: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保险工作。 省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保护义务;负责协调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发生后本省石油天然气资源调度及供应;参与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青海局:协助省级粮食和物资保障部门开展工作。 省总工会:参与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省红十字会:负责事故中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的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负责物资及人员调配的铁路运输保障。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救援与处置的应急供电服务保障。 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负责物资及人员调配的航空运输保障。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管道兰州输气分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应急准备、先期处置、信息报告等工作,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技术和设备支持。 其他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2.2市州、县(市、区,行委)组织指挥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本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相邻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村)应急管理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原则上,特别重大、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较大、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发生后,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故发展态势提级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治安保卫、新闻报道、善后处置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加强实情侦测、现场评估和会商研判,迅速判明事故的涉及范围、影响程度,做出前期处置工作部署安排; (2)调度就近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进入现场,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开展处置救援; (3)实时跟踪事态进展,向其本级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发现事态有扩大趋势或超出现有控制能力时,迅速报请上级指挥机构给予支援; (4)与国家前方指挥部、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等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2.4专家组 省、市州、县(市、区,行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由应急、生态环境、消防、医疗、自然资源、交通、规划建设、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司法、管线企业等方面有关专家和技术骨干组成的本级专家组。参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论证和救援措施的制定;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提供科学有效的方案;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参与宣传培训、预案演练评估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3风险防控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准确掌握本地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各类风险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2)长输管线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使用青海省油气长输管道电子分布图及在线监控系统开展监测工作;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信息;建立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信息数据库。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必须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情况。 (1)地震、雷电、强降雨、冰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安全,可能引发次生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 (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存在重大隐患,可能引发事故; (3)其他可能导致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的险情。 4.2预警 4.2.1确定预警等级 应急管理部门接到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风险征兆或事故险情信息后,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按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4.2.2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当达到四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队伍预警,并向市州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情况;当达到三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要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队伍预警,并向省人民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情况;当达到二级、一级预警标准时,省人民政府要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队伍预警,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包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内容。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结果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2.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等级、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并视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及时通过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向社会公布反映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指令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4解除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信息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并向上级备案。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信息报告 (1)报告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中央驻青企业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企业总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国资委)。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对于重大、特别重大长输管线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的信息报告与处置工作按照青海省委、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2)报告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先期处置 发生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时,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公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人员疏散,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地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同时,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和救援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为后期救援创造有利条件。 (1)立即组织群众疏散和自救互救; (2)根据救援需要,紧急调配应急资源;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核实人员伤亡情况; (5)当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6)及时向省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态势发展,市州、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实施及时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 5.3应急响应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事故初级判断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并按照程序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或者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省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响应。 5.3.1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由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1)发生在敏感地点或敏感时间的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 2)领导批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较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 3)经分析研判,其他认为有必要启动的情况。 (2)响应措施 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指挥,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长。必要时办公室主任组织指挥。 5.3.2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的,原则上启动三级响应,由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 (2)响应措施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指挥,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任现场指挥长。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及时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调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5.3.3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由省应急委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1)发生在敏感地点或敏感时间的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 2)领导批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 3)经分析研判,其他认为有必要启动的情况。 (2)响应措施 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任现场指挥长。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指挥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研究应对措施及保障工作,及时向省应急委上报进展情况。当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衍生事故时,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指定的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配合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5.3.4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2)响应措施 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现场指挥长。必要时省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及时调度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武警青海总队、驻青部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支援保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支援。 5.4指挥协调 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前述分级响应原则进行设置,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市州级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时,应事发地市州级人民政府请求,或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要求,需要省委、省政府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由省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对应急处置与救援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协调各方资源予以支持,由市州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指挥调度。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应急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等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5.5现场处置措施 (1)抢险救援。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制定应急处置和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救援过程进行安排部署,明确职责,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 (2)医疗卫生救助。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组织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卫生机构专家携带相关药品、设备予以支援。 (3)现场管控。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划定警戒区域,在警戒区域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区域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 (4)环境监测。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措施,提出现场救援工作建议。 (5)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除以上的应急处置措施外,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处置还应当根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特性及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 (1)立即排除现场火种,视风向、风速、水流、地形、地下空间和设施、周边环境以及油气泄漏量、扩散方向等因素,检测并估算警戒、隔离和防备距离,协助开展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2)根据原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天然气的不同特性,正确选择扑救路线、方法,控制油气、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或者次生灾害发生; (3)封堵漏点、抢修损毁的长输管线,清除现场残余油气。 5.6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一般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后,事发地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重大及以上级别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由省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及时为新闻发布和报道提供准确、详实的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未经各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7响应终止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质量恢复到相应标准要求,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相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现场。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受事故影响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众居住和生活遭受威胁和影响时,由事发地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及时组织转移安置。转移安置要在就近易行、利于救助、便于服务的前提下选定地点。转移安置以个人救助与统一安排相结合、亲友资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做好动员、转运工作,积极做好安置地和灾区的饮用水、食品、衣物等生活必需品的安排、调运和发放工作;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以及现场清理、资料收集、危害评估等工作,就善后工作及重建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6.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根据事故级别,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工作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事故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权属、运营单位等部门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上一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国家援助的,按有关规定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 6.3调查与评估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调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提交调查评估报告。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骨干队伍等是全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救援基本力量,武警青海总队是抢险救援后备力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强化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和训练演练,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7.2财力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所需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处置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事故影响较大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市州人民政府申请,由省级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损失情况进行鉴定审核后,省级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必要时报请中央财政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事故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建立健全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7.3物资装备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根据本企业、本地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救援的需要和特点,依托现有资源,储备有关装备、物资。统一清点、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7.4医疗卫生 医疗机构负责做好事故受伤人员急救及相关治疗;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医疗队伍参与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相关卫生防疫工作。 7.5通信保障 建立涉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讯联系数据库。保证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随时能够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建立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及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装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讯和信息交流需要。 7.6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设长输管线信息化管理系统,为长输管线日常运行及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气象等有关部门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和技术支持。 8预案管理及培训演练 各级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国家和青海省应急预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企业要按规定广泛宣传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至少每2年组织1次,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相关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9奖惩 (1)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2)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附则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起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应急管理厅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海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 1.青海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联系方式 2.现场工作组职责 附件1 青海省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名单 附件2 现场工作组职责 现场工作组的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较大事项协调、事故调查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工作。 (4)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现场采访服务管理、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6)善后处置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