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如果涉及贵网站的知识产权,请及时反馈,我们承诺第一时间删除!
This website is a public welfare website, part of the information from the Internet, if it involv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your website, please timely feedback, we promise to delete the first time.
电话Tel: 19550540085: QQ号: 929496072 or 邮箱Email: Lng@vip.qq.com
摘要:根据工作部署,我委启动了《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工作,形成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
根据工作部署,我委启动了《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工作,形成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广州市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文件及时间。修订文件及起草说明详见附件,征求意见时间为:公示之日起30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如对《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详细理由和依据。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注明单位和职务职称;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提供单位全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一)邮寄方式。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32。 (二)电子邮件方式。邮箱:sfgwjgc@gz.gov.cn,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邮件发送意见建议文件需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22日 附件1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发展改革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4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广州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说明:上述政策依据以穗发改[2015]454号、穗发改规字[2019]9号引用的文件依据为主,增加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部分;对国家与省政策重叠文件进行了删除)。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具体实施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分为高压配气价格和中低压配气价格。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分为高压销售价格和中低压销售价格。(说明: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表述) 二、具体价格标准 (一)居民用气价格 居民用气价格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含养老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价格计收费用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表述) 1.阶梯用气价格。 (1)价格标准。居民居家生活用气执行阶梯用气价格,用气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的居民用气用户第一档气量为0至320(含)立方米/年的用气部分,执行第一档价格3.45元/立方米;第二档气量为320至400(含)立方米/年的用气部分,执行第二档价格4.14元/立方米;第三档气量为400立方米/年以上的用气部分,第三档价格5.18元/立方米。 (2)阶梯用气计量。按每户用气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为计量单位。用气人口超过4人的用户,每增加1人,在第一、第二档气量上限分别相应增加70立方米/年,超过第二档气量上限值的计入第三档气量,具体详见下表。具体用气人口申报操作办理,由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式计量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阶梯气量核算表 单位:立方米/年
2.合表用气价格。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气按合表用气价格执行,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3.795元/立方米计收。 3.特殊群体用气优惠价格。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暂用名)等文件规定,对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确认的困难家庭、老红军、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一个年度周期中家庭用气量在320立方米以内的,按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60%,2.07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对应居民生活用气各阶梯气价计收。 管道燃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说明:依据穗发改[2015]454号文)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 非居民用气价格是指居民用气以外的其他终端用户的用气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与非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供需双方可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1.配气价格。配气价格指广州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分为高压配气价格和中低压配气价格。高压配气价格0.19元/立方米,中低压配气价格0.81元/立方米,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体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市级管网配气价格总和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说明:依据穗发改[2020]85号) 2.销售价格。非居民销售价格为广州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购进燃气的气源价格(含高压气源价格与中低压气源价格,下同)与配气价格总和。当气源价格发生调整时,启动动态调整机制,同方向、同金额调整销售价格,浮动范围详见下表。中低压非居民销售基准价格为3.46元/立方米(其中气源基准价为2.46元/立方米、配气价格为1元/立方米),供需双方可以销售基准价格为基础,在气源价格上浮20%(配气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供需双方在协商确定具体销售价格标准时,市级管网配气价格总和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 管道天然气非居民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说明:依据穗发改[2020]85号) 三、建立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一)价格动态调整原则和分类 按照相对稳定、合理调整、适度调控的动态管理原则,实施动态调整的价格机制,具体分两类: 1.居民用气价格。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12个月时,动态调整居民用气价格。 2.非居民用气价格。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4%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动态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 (二)价格动态调整公式 各类用户用气价格调整幅度=计算期全市平均购气成本-基期全市平均购气成本 其中: 1.各类用户用气价格调整幅度是指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非居民用气销售基准价格(含高压及中低压销售价格)调整额。其他居民用气价格按调整后的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及相应比例进行调整。 2.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是指企业采购的大鹏气、西二线气、现货气等进入广州市输配管网的天然气门站价(含税)的加权平均值,气量按实际提取量确定。 3.计算期是上一次燃气价格调整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 4.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调整所确定的时间。 (三)价格动态调整程序 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上涨或下降达到价格调整条件时,可以启动价格动态调整程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说明:依据穗发改[2015]454号)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通过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推进广州市管道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达到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的目的。实行阶梯气价而增加的收益,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等方面。 (二)建立多源多向供应输配和应急保障体系,承担安全稳定供气的社会责任。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上游供气企业、管网经营企业的衔接沟通,积极争取国家、省能源主管部门的支持,实现天然气多气源保障;多措并举,加强管网监测和评估,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存在破损情况的老旧管网,及时进行更新维护;积极推进应急调峰气源站建设,保证天然气管网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建立燃气行业成本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一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采用各种新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绩效,控制和降低各项成本费用;二是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强化考核和激励机制,创新业务模式,提升总体服务水平;三是各燃气经营企业须定期向市价格成本调查队报送成本和企业运营情况,成本监审部门实行定期审核,实现动态管理,为制定燃气价格提供真实、有效、准确的定价成本数据。四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以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 (四)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监测分析制度,加强燃气价格监管力度。由市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中心会同管道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城燃企业经营情况监测分析制度,定期对本市天然气门站气源价格、用气结构、燃气企业经营成本等经营情况加强监测分析。各城燃经营企业应配合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准确报送相关经营统计资料。 (说明:依据穗发改[2015]454号)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原《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广州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5〕454号)、《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及非居民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9〕9号)及《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20〕8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式计量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用气公平,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48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式计量收费(以下简称“阶梯气价”),是指在经过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合理核定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量基数的基础上,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分档计量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民生活家庭用户使用管道燃气的相关计量收费活动。 第四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阶梯气价的制定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居民用户定期抄表,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价格实施阶梯气价。 第二章 计量与价格标准 第六条 阶梯气价分为三档。三档阶梯价格分别为每立方米3.45元、4.14元、5.18元。第一、第二档气量基数上限分别为每户每年320立方米、400立方米,划分成三档阶梯气量基数。具体如下: 用气人口为4人及以下的居民家庭用气户,每户每年用气量320立方米(含320立方米)以下的部分为第一档气量,按核定的第一档阶梯气价计收;每户每年用气量320立方米至400立方米(含400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二档气量,按第二档阶梯气价计收;每户每年用气量超过400立方米(不含400立方米)的部分为第三档气量,按第三档阶梯气价计收。 用气户用气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一人,每户每年第一、第二档气量基数上限分别相应增加70立方米。具体界定范围见下表: 单位:立方米/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