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2018年“一通三防”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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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推进2018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现将“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提升运输、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建设项目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煤矿安全实际,纳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专项监察,深入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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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推进2018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现将“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提升运输、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建设项目等5个专项监察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煤矿安全实际,纳入本年度监察执法计划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专项监察,深入查找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深层次、规律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措施,进一步改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1月24日

  

  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8年2月至5月。

  

  二、监察对象

  

  重点监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复产复工矿井、以及近三年发生过瓦斯事故的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落实矿井通风管理规定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通风系统是否完整;主通风机、防爆门是否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采煤工作面是否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是否有违规串联通风情况;矿井生产能力、通风能力核定和通风阻力测定情况;通风、瓦斯检测仪表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校验;风门风窗等调节风量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供电,是否配备双风机、双电源;高瓦斯突出矿井制定并落实局部通风管理制度情况;高瓦斯突出矿井或开采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空区密闭情况。

  

  (二)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等制度,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三)落实防突规定情况。突出矿井是否具备防突能力,是否按要求设立专门防突机构,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是否达标,防突设备是否齐全正常;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以及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的,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特别是突出煤层划分为非突出危险区域是否符合规定,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无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照区域防突要求制定和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突出危险工作面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局部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及效果检验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是否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煤矿企业对打钻、封孔、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检验等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传感器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落实情况。

  

  (五)落实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情况。低瓦斯矿井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前、资源整合矿井完成前是否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开拓新水平、新采区、采深增加超过50m、进入新的地质单元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是否进行鉴定;有瓦斯动力现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接近0.74Mpa,或者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为突出矿井的,是否严格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六)落实矿井防灭火措施情况。是否建立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开采煤层是否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并向监管部门备案;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建立健全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建立自燃发火监测系统;是否编制预防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自燃发火措施;井上下消防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七)落实煤尘防治措施情况。是否制定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粉尘检测情况;检测仪器是否正常使用、维护;作业场所是否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煤尘爆炸性是否进行鉴定、备案;具有煤尘爆炸性的矿井安设隔爆设施情况;隔爆设施检查记录情况。

  

  (八)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驻地监察分局对所有正常生产建设和复工复产的突出矿井进行监察,对其它矿井进行抽查。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二)贵州等12个瓦斯灾害较为严重的省(市)之间开展异地交流执法,具体为:贵州→湖南→重庆→江西→河南→四川→黑龙江→陕西→云南→安徽→吉林→山西→贵州。

  

  五、有关要求

  

  (一)开展异地交流执法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抽调专业技术力量组成检查组,每组3-5人,由局领导带队,抽查矿井数不少于5个,检查时间为7-10天。被抽查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异地交流执法工作。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每月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项监察结束后,分析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一通三防”监察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监察执法数据,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煤矿“一通三防”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6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魏 远,010-64464134;

  

  电子信箱:weiy@chinasafety.gov.cn。

  

  水害防治专项监察主要内容

  

  一、开展时间

  

  2018年5月至7月。

  

  二、监察对象

  

  重点监察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及兼并重组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制度、人员及设备情况。是否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暴雨期间巡视及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水害防治机构。

  

  (二)基础资料管理情况。是否编制煤矿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等;是否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等必备水害防治图件;是否编制涌水量观测成果等基础台账。

  

  (三)地表水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雨季前是否对水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降水威胁的矿井是否制定了雨季水害防治措施;是否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是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可靠防御洪水措施;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停产撤人。

  

  (四)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是否按规定留设或者有无擅自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采掘作业前是否排除积水、消除威胁;煤层开采受顶板水威胁时,是否实测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并有专项设计;煤层开采受承压水威胁时,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地面区域治理、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是否设置、施工防水闸门或防水闸墙;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实施超前探放水,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施工。

  

  (五)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是否配备与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是否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

  

  (六)水害应急处置情况。是否制定和落实水害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1次救灾演练;出现突(透、溃)水征兆时是否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有关煤矿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每月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项监察结束后,分析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水害防治监察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监察执法数据,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8月2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刘芳亮,010-64463973;

  

  电子邮箱:liufl@chinasafety.gov.cn。

  

  煤矿提升运输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8年7月至9月。

  

  二、监察对象

  

  重点监察生产年限长、运输环节多、设备维修管理水平差、近三年发生过提升运输事故的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各类安全保护或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钢丝绳、主要连接装置及制动系统等安全性能是否满足要求。

  

  (二)矿井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提升运输设备;矿井使用的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是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或检验合格。

  

  (三)斜井井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轨道线路铺设及维护检修、运输巷道安全距离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四)斜巷人车、猴车、无极绳绞车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无轨胶轮车是否防爆,灯、铃、闸是否齐全可靠,司机是否持相对应的驾照驾驶,是否有定位、瓦斯报警装置等,运行巷道是否安装防跑车设施。

  

  (五)井下使用的胶带是否阻燃,是否有检测报告,各项保护是否齐全有效。

  

  (六)煤矿提升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专业管理技术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是否完整、规范,提升运输管理人员责任、分工是否明确;矿井机电运输专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七)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驻地监察分局对部分(或全部)正常生产建设的矿井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每月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项监察结束后,分析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提升运输监察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监察执法数据,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煤矿提升运输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4),于10月2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及电话:余博龙,010-64463225;

  

  电子信箱:yubl@chinasafety.gov.cn。

  

  煤矿安全培训和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8年9月至10月。

  

  二、监察对象

  

  安全培训:生产建设煤矿及上一级公司。

  

  超能力生产:重点监察正常生产煤矿及列入2018年度去产能计划矿井。

  

  三、监察内容

  

  (一)安全培训

  

  1.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检查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明确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职责并严格执行;检查煤矿企业2018年度安全培训计划,重点检查培训计划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是否涵盖全体从业人员、是否严格落实执行,是否存在假培训现象。

  

  2.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培训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检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安全合格证书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对煤矿矿长(副矿长)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抽考,检查验证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持续保持情况。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学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与本人岗位相符。

  

  5.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情况:检查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档案,重点检查新工人岗前培训和从业人员年度再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考试试卷是否真实有效,培训档案是否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使用原试卷对从业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检验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效果。

  

  (二)超能力生产

  

  1.生产矿井

  

  (1)是否存在上级公司向下属煤矿下达超过其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的行为。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是否采用“剃头下山”开采。

  

  (3)是否按照核定(设计)产能,合理安排月度生产计划并组织生产,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月度计划,没有月度计划的,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

  

  (4)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行为。

  

  (5)2016年以来是否存在违规新增产能的产能核增项目。

  

  2.列入2018年去产能矿井

  

  (1)列入2018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计划的矿井,是否以“过渡期”或“回撤期”名义违规组织生产。

  

  (2)产能置换政策是否执行到位。一是核减产能的煤矿是否按核减后的产能组织生产,是否存在擅自恢复原有产能的行为;二是置换产能退出煤矿是否按期停止生产。

  

  (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对所在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和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安全培训方面

  

  1.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专项监察方案要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当前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报》(煤安监行管〔2017〕15号,以下简称《通报》)指出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纳入监察范围。

  

  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存在《通报》所列问题的,尤其是煤矿企业存在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3.检查发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合格的,应当责令煤矿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特种作业操作证与本人岗位不相符的或者超范围发放的,应反馈给相关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二)超能力生产方面

  

  1.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制定的专项监察方案要结合2017年煤矿全面“体检”结果,对曾发生过超能力生产行为和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实施重点检查。

  

  2.专项监察要重点检查矿井2018年度计划和2018年以来的生产情况。

  

  3.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依据专项监察内容逐条对照检查,认真查核煤矿采掘进度、生产报表、调度台账、煤炭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劳动用工登记等资料。认定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4.发现“三量”不平衡、采掘接续紧张的煤矿,除依法依规处罚外,要督促煤矿制定整改方案,限期达到“三量”平衡。

  

  5.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开展专项监察要确保覆盖率。对辖区内灾害严重的正常生产矿井和去产能煤矿要确保检查全覆盖;对辖区内的其他正常生产矿井,检查覆盖率不小于30%。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于7月底前将细化的专项监察方案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方案中必须明确专项监察负责人和联系人。每月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5)、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7),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项监察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总结中要明确各类矿井的监察覆盖率,详细说明发现的典型案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监察执法数据,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安全培训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责令调整工作岗位的矿长和存在从业人员未经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煤矿统计表(附件5、附件6)和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煤矿超能力生产典型案例汇总表(附件7、附件8)连同电子版于10月底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

  

  潘霄,010-64464064;电子邮箱:panx@chinasafety.gov.cn;

  

  栾龙龙,010-64464787;电子邮箱:luanll@chinasafety.gov.cn。

  

  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方案

  

  一、开展时间

  

  2018年9月至11月。

  

  二、监察对象

  

  全国所有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技改项目,含手续不全开工项目)。

  

  三、监察内容

  

  (一)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手续不全开工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停止建设。

  

  (二)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产能置换方案批复,产能置换方案中淘汰退出的煤矿是否按计划淘汰退出。对通过购买指标等异地淘汰退出的煤矿,由淘汰退出煤矿所在地的煤监机构负责核实。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四)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

  

  (五)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开展监督核查。

  

  (六)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七)建设期间,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八)停建项目,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安全措施,监管部门是否落实监管措施。

  

  (九)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

  

  四、组织方式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五、有关要求

  

  (一)突出重点,认真组织。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进行现场检查。

  

  (二)摸清情况,及时入库。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专项监察,督促煤矿建设单位及时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录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管理平台,对已入库的项目要根据建设情况及时更新填报内容。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检查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或者项目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隐患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四)总结分析,及时报送。检查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分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每月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项监察结束后与全年煤矿建设项目年度工作一并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汇总监察执法数据,填写煤矿专项监察执法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煤矿建设项目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8),连同电子版于12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联系人及电话:曹敏,010-64464007(带传真);

  

  电子信箱:caom@china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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