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1·27”透水事故通报,山西局提出最新要求!
责任编辑:cnlng    浏览:546次    时间: 2023-01-30 1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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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1·27”透水事故的通报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有关处室,各煤矿企业:2023年1月27日,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井下ZF1212炮掘工作面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4人被困。该矿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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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1·27”透水事故的通报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有关处室,各煤矿企业:

2023年1月27日,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井下ZF1212炮掘工作面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4人被困。

该矿位于晋城市泽州县,隶属于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属国有地方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正常生产矿井。

经初步了解,该矿为复采矿井,ZF1212掘进工作面为上山工作面且周边存在小窑破坏区和老空积水,矿方在未探明积水区域的情况下盲目掘进导通老空积水,造成事故发生。

事故暴露出来的主要问题:一是重生产轻安全,在采空区积水未探明的情况下盲目组织生产;二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ZF1212炮掘工作面位于复采区域,周边存在小窑破坏区和老空积水,有较大透水风险,该矿未有效开展风险研判,未制定针对性的探放水措施;三是探放水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有效落实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未准确探清迎头附近老空积水区域;四是作业人员素质不高,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遏制同类事故的发生,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132号)要求,全面查清隐蔽灾害因素。一是要明确普查重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要查明影响安全开采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压)、水质和导水通道等。生产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及复采矿井要查明井田内和周边采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积水积气状况等。二要保证普查质量。煤矿隐蔽灾害因素普查应当遵循物探、钻探等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探测目的,合理布置钻孔;采用多种手段查清采掘工作面隐蔽致灾因素并相互验证,实现精细、准确探查;根据普查情况,编制普查治理报告,并制定落实治理措施。三要合理划分“三区”。煤矿要用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按规定分煤层合理划定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严禁在禁采区内进行任何采掘活动,严禁在缓采区内进行回采作业和与水害探查、灾害治理等无关的掘进作业。

二、切实加强探放水工作

各煤矿企业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用物探、钻探等相结合的方式,查清查透两年采掘活动范围内的积水积气等情况。一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配齐配强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严格落实“三区四线管理”“三专两探一撤”等防控措施。二要分类施策。受老空水威胁的煤矿要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煤矿要进行带压开采论证和安全评价,存在突水威胁的煤矿要采用地面区域治理、注浆加固底板或改造含水层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胁;受地表水、顶板水、离层水威胁的煤矿要采用留设隔离煤(岩)柱、超前疏放、注浆改造含水层、帷幕注浆等方法消除突水威胁。三要落实紧急撤人制度。井下出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报告。

三、切实加强复采矿井安全管理

各复采矿井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一要停产自查。所有复采煤矿要立即开展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排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是否到位,防治水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凡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立即停产整改,整改结束后,由煤矿上级企业进行初验收(没有上级企业的由本煤矿验收),合格后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二要逐矿验收。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把验收关,组织对停产煤矿进行逐矿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三要加强安全检查,确保不安全不生产。煤矿上级企业要加强对所属复采煤矿的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帮助复采煤矿解决各种问题,消除各种隐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复采煤矿的执法检查力度,对隐蔽致灾因素查不清、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的煤矿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切实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10号)要求,做好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一要严格执行复工复产程序。各煤矿企业要按文件要求执行复工复产程序,不按规定履行程序的,不得复工复产。二要严格落实复工复产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上级企业和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复工复产责任,确保复工复产矿井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三要保证煤矿各级各类人员到岗到位。复工复产煤矿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量与到岗到位人数相匹配,严格落实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切实加强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和“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等现场管理,严防各作业地点盲目开工、带病作业。四要认真辨识安全风险。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列出风险清单,制定管控措施,明确负责人员,确保风险管控到位。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紧盯灾害严重的煤矿,对安全生产有异常、没把握,隐蔽致灾因素查不清、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的,坚持风险不查清不复工,隐患不消除不生产,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五要彻底治理各类安全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检查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瓦斯抽采、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安全监测等系统,确保不安全不生产。

五、切实加强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提高执法质量,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要强化对复工复产煤矿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明停暗开等行为,严防即将关闭退出煤矿弄虚作假突击生产。各驻地执法处要将复工复产煤矿作为近期监察执法的重点,做到“复工复产一处、监察跟进一处”,对违规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或复工复产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煤矿企业和地方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严肃问责。二要强化对重大灾害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要紧盯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的煤矿,特别是要强化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隐患排查不认真、防范措施不落实、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矿,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三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要瞄准重大隐患和第一责任等“关键少数”履职情况,开展精准执法;要对建设、技改、停产整顿、减量重组、资源枯竭和复工复建煤矿进行重点监察,严查重处超层越界、第二采场、非正规开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将本通报内容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迅速将本通报转发至辖区所有煤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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