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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煤矿采煤工作面支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黔府函〔2022〕3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煤矿采煤工作面 支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函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黔府函〔2022〕3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等3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2〕135号)等精神,推动落实《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有关规定,我局草拟了《关于加强煤矿采煤工作面支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5月14日前书面反馈为谢。 附件:关于加强煤矿采煤工作面支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能源局 2023年4月14日 (联系人:尹文超,电话:15086401777,电子邮箱:106996255@qq.com) 附件: 关于加强煤矿采煤工作面支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黔府函〔2022〕3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强化煤矿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等3项煤矿顶板管理规定的通知》(矿安〔2022〕135号)等精神,推动落实《贵州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加强煤矿采煤工作面支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已布置的采取单体支柱铰接顶梁(含悬臂梁、长钢梁、π型梁,下同)支护的采煤工作面,煤矿要逐面进行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情形的,要立即停止采煤工作面生产作业,整改结束并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回采作业。 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凡已按单体支柱铰接顶梁支护设计且回采巷道(指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掘进长度均未超过100米的采煤工作面,属新布置的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单体支柱铰接顶梁支护。 二、对已布置好的柔性掩护式支架支护的急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煤矿要切实加强瓦斯、顶板等安全管理,并立即进行隐患排查整改,隐患整改结束并按规定程序经验收合格后,制定回采计划,明确回采时限,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回采作业。 尚未形成的急倾斜煤层采煤工作面,煤矿要按照“能上综采上综采”原则进行充分论证,有条件的应采用综合机械化回采工艺;不能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的,可采用大倾角掩护式液压支架进行顶板支护,并组织回采作业。 三、煤矿变更工作面回采工艺或支护方式前,应按《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生产煤矿采(盘)区、系统优化设计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2〕56号)要求,编制或修改相应设计,并完善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四、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煤矿所有生产和在建煤矿采煤工作面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并按附件填写煤矿采煤工作面有关信息(已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不用填写),于2023年*月*日前报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 五、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处室要督促煤矿提升顶板支护水平,有序淘汰单体支柱铰接顶梁支护;加强对采掘工作面顶板支护的安全检查,对顶板管理不到位的,要责令煤矿企业及时改正;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处罚。 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将对各地上报的煤矿采煤工作面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