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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云南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向各产煤州、市煤炭主管部门,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滇东矿业有限公司联合印发《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一2026年)》。内容指出,停止审批新建规模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
云南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向各产煤州、市煤炭主管部门,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滇东矿业有限公司联合印发《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一2026年)》。 内容指出,停止审批新建规模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强化实质内容审查和现场核查。煤矿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 推动《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一2025年)》有效实施,杜绝落后产能低水平重复建设。巩固2023年底生产煤矿基本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成果,结合煤矿地质、煤炭赋存、开采技术条件等科学论证,按照能上尽上的原则,全力推动煤矿综采综掘。 全文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推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推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以下简称《硬措施》)落实落地,贯彻执行《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一2025 年)》《云南省煤矿企业办矿管矿基本要求(试行)》,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1+4”框架体系和基层基础,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一2026年)》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 (一)安全理念显著增强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煤矿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坚守安全红线的意识更加强烈,消减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显著增强。 (二)保障能力显著提升 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重大灾害超前治理进一步强化。煤矿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井下作业人员逐步减少。正常生产煤矿达到一级、二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率占80%以上。 (三)执法效能明显提升 执法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和强烈意愿大幅提升,执法效能明显提升。 (四)安全形势更加稳定 煤矿事故总量持续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主要任务 (一)提升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能力 1.强化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督促各州市煤炭主管部门组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全国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视频培训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专门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主要负责人及“五职”矿长参加视频直播授课、专题研讨交流、网络自学等方式学习,实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教育培训全覆盖。 2.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认真落实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安全素质提升行动,加大对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达到一般从业人员学历初中以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高中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完善煤矿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推进逢查必考常态化。 3.强化安全培训机构监督。督促各级培训机构严格执行《矿山安全培训规定》,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频次、内容等规定要求。督促培训机构严格审查“三项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五职”矿长必须具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煤矿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煤矿一线从业经历,特种作业人员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整合建设一批较高水平的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基地和考试点,力争2024年底前实现安全培训教室视频联网至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 4.推进应急保障能力提升。及时组织对《加强矿山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文件学习。严格专业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加强队伍机构人员、装备、基地设施规范化建设,强化队伍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提升专业队伍战斗力。督促煤矿企业强化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落实,规范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兼职救护队伍、应急预案、应急物资装备等建设。针对灾害特点每半年至少开展紧急撤离和逃生避险应急演练,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避灾路线、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自救器使用、应急处置要求等,提升煤矿应急处置能力。强化煤矿调度中心建设,赋予井下班组长、调度员等紧急情况撤人权。 (二)推进法规标准落实和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 1.推动煤矿法律法规标准落实落地。出台贯彻落实《意见》《硬措施》若干政策措施,细化全省煤矿重点任务清单,细化工作措施,逐项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加强《意见》《硬措施》《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宣贯解读,进一步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驱动、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的规范、支撑作用。落实落细《云南省煤矿企业办矿管矿基本要求(试行)》100项具体要求,推动煤矿企业提高依法办矿管矿水平。 2.健全完善煤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督促煤矿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排查整改机制,实行台账化管理;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台账,主动向所属监管主体报告,并由主要负责人负责跟踪督办,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逐一整改销号,动态清零。对未开展排查或查出后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技术力量不足的煤矿企业,聘请专家进行指导,严防漏管失控造成事故。 3.健全完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跟踪督办机制。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号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确保闭环管理。2024年底前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和动态分析机制,对进展缓慢的及时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等措施。 4.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管理和调查处理机制。建立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2024年底前实现企业自查上报、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实行清单制度管理并动态更新整改落实情况,督促照单逐条整改销号。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成立调查组、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提出问责建议。对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依法提请关闭,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严肃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开展煤矿产业结构重点攻坚 1.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停止审批新建规模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批,强化实质内容审查和现场核查。煤矿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规定、产业政策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瓦斯、水文、地质、煤层自然发火、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安全开采条件“就高”原则编制设计,一律不予审查通过。 2.推动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由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整治重组方案》组织论证,对不予利用的煤矿井筒于2024年底前关闭到位。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提请地方政府按程序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煤矿,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积极引导退出。 3.升级改造一批煤矿。推动《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一2025年)》有效实施,杜绝落后产能低水平重复建设。巩固2023年底生产煤矿基本实现综合机械化开采成果,结合煤矿地质、煤炭赋存、开采技术条件等科学论证,按照能上尽上的原则,全力推动煤矿综采综掘。 (四)强化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科技支撑 1.常态化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2024年底前,推动煤矿企业全面普查含水体、地质构造、老空区、瓦斯富集区、冲击地压和岩爆危险区等分布情况,综合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工程措施相互验证,查清3年—5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重新确定煤矿灾害防治等级。推动各地、各煤矿建立完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台账,动态掌握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情况;对弄虚作假的推倒重来,严肃追究煤矿企业和普查单位责任。2024年底前,全力推动曲靖、昭通等地以县为单位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 2.优化煤矿采掘部署。出台优化煤矿采掘部署政策措施,督促指导煤矿优化生产系统,做好采掘接续,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完善“三量”管理制度,按照“精排1年、细排3年、规划5年”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和采掘接替工程计划;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煤矿采掘计划,制订监管措施,推动实施采掘工程精准管理和区域瓦斯超前治理,确保抽、掘、采平衡和正规、均衡生产。 3.推进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工程治理、系统治理、区域治理。该鉴定不鉴定、该戴帽不戴帽、不按等级设防或鉴定弄虚作假构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依法采取停止生产、排除隐患等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重大灾害治理主体责任,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灾害治理管理制度、机构和队伍,保障资金投入;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落实、冒险组织生产建设的,依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责任。持续开展煤矿瓦斯超限整治,出台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机制,对高突矿井开展全面评估,推动瓦斯防治能力提升,推动42个煤矿“一矿一策”开展突出危险性鉴定及论证分类处置,减少瓦斯超限频次。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督促煤矿企业规范和加强动火作业、爆破作业、煤仓清理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全面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关键环节管理;督促煤矿做好机电运输设备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严禁带病运行、带电检修、超负荷运转。 4.落实露天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进行边坡和排土场稳定性分析评估,每季度进行1次边坡监测分析。出现地质构造发育、变形、滑坡征兆的边坡,落实压帮、削坡、注浆等工程治理措施。 5.数字赋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加快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数字化转型,推动煤矿企业健全完善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依托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用电量监测,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常态化开展远程检查,精准开展现场检查,变事后被动处置为事前发现和防范。 6.加强煤矿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采煤工艺、装备。突出重点,加强治理,统筹省内地勘、科研、设计等力量,依托煤田地质勘查等专业机构,开展水、火、瓦斯、顶板等灾害治理,全面提高灾害防治水平。 7.提升煤矿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快灾害严重煤矿、大型煤矿、露天煤矿智能化建设,分系统、分头面“一矿一策”开展智能化改造,逐步提升煤矿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煤矿,必须进行智能化改造。加快监测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更新换代,分期全部更换为激光或红外甲烷传感器;在关键位置增设一氧化碳传感器,加强对煤矿井下内因、外因火灾的综合防治;加快推进“无监控不作业”,2024年底前所有生产建设煤矿主要作业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6月底前完成煤矿水害防治感知数据联网和露天煤矿边坡监测感知数据联网。 8.推动煤矿“双回路”改造。加强煤矿“双回路”改造督办督查。建设煤矿要同步完成双回路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进入二期工程前要实现双回路供电,其他建设煤矿进入三期工程前要实现双回路供电,未实现的责令停止建设。 (五)加快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1.规范煤矿企业外包队伍管理。推动煤矿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煤矿企业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违规挂靠施工资质的,依法责令改正直至停产整顿。 2.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新投产矿井标准化等级不低于二级,核定生产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突出矿井、水文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等级。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动态监管,推动企业建立动态达标机制。2024年组织完成20个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现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水平、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移交原标准化等级考核定级部门降低或撤销其取得的标准化等级。2024年力争完成5个一级标准化煤矿初验;2025年底前,打造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标杆)企业。 (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精准执法和帮扶 1.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责。督促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健全煤矿安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加强沟通联系,适时组织联合执法,推进各级有关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工作信息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重要情况以专题报告、信息专报等方式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推动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规范精准执法。科学编制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和检查方案,规范执法检查程序,建立执法分析机制,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定期开展执法分析和监督考核。实行差异化执法,紧盯重大风险、重点环节、重要时段,加大对系统复杂、管理团队频繁更换的煤矿检查执法频次,精准开展检查执法,确保去在关键时、打到要害处。 3.改进检查执法方式。推行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内容开展执法检查,采取“四不两直”、委托技术单位服务、联合检查执法等方法开展执法检查。强化异地执法,对执法情况与实际状况明显不符、力度明显下降的地区开展异地交叉执法。 4.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事故信息。严格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责任。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制作警示教育片,集中开展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作业人员的警示教育,切实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警醒各地、各部门、各矿山企业深刻汲取教训,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针对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推动出台政策文件,切实用事故推动工 5.强化督导帮扶。建立完善抽查、交办、核查、约谈、报告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坚持多约谈、多通报、多暗访、多曝光,将责任、压力层层传递到基层末梢。建立《煤矿应急专家库》,完善应急专家库管理制度,选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对想干好、愿投入但技术弱、基础差的煤矿,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把脉会诊,开展“一对一”定向帮扶,指导企业制定“一矿一策”措施,解决深层次问题。 (七)深化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以《意见》《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等为重点,结合“安全生产月”“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常态化开展“学法规、抓落实、强管理”活动。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主题宣传活动,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宣传“进机关、进矿区、进企业、进班组、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将每次执法作为一次安全宣传的机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增强全社会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推动各地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接收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进行举报。完善并落实举报受理、核实、办理、反馈、追责等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八)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能力提升 1.强化监管能力提升培训。组织全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矿山安监局组织的集中轮训。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战锻炼和专业训练,强化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加大实操培训力度;加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到煤矿企业锻炼交流力度,选树执法先进典型,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2.强化监察能力提升。紧紧围绕监察执法中心工作,着眼防范事故、防控风险、治理灾害、夯实基础和科学执法、精准执法、规范执法等工作需要,持续开展“能力提升”活动。持续开展内部大讲堂活动,组织开展监测监控、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组织开展执法案卷评比、法规知识竞赛、执法大比武,以比促学、以赛促练,提升干部法治思维和实操能力。采取跨省交流、异地执法、挂职锻炼等方式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及时足额选派监察员参加业务轮训;依托煤矿安全监察干部网络学院,开展在线培训,每人每年培训不少于50学时且结业考试合格。 3.提升执法装备水平。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装备配备,推动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增加装备配备种类并及时更新执法终端设备,实现执法装备之间基础数据兼容、共享,不断增强装备智能化水平。推动配备使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记录仪。 4.强化执法监督。全面使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和全过程执法监督,实施执法文书修改留痕管理、智能提醒。建立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责任,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的、长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规避处理处罚的,启动倒查机制,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建立健全执法统计和典型案例报告制度,各产煤州市煤炭主管部门每月报送典型执法案例,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成立局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分年度制定攻坚清单,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限、工作目标,统筹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各项工作。定期向地方政府汇报三年行动进展情况,及时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并经常性开展督导调研。州市煤炭主管部门每半年将本地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展情况报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 (二)强化政策支持 积极申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争取中央、省和地方财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支持保障。督促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求。 (三)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狠抓监督检查和发现问题整改,对煤矿安全问题久拖不决或对整改函、建议函不落实不反馈的,严肃约谈有关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强化激励引导 采取多种形式对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及时总结各地区和企业的经验做法,挖掘推广一批先进典型经验,培育选树一批示范单位。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加大对成绩先进单位的通报表扬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以示范引领推动工作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