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加气站设置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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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本从1961年开始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车,截至目前已有35年历史,市面上约有32万辆液化石油气车(大部分为计程车),1920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全年消耗液化石油气达180万吨,居世界第一。   日本规定加气站不得与加油站并行经营,但允许在已经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灌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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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从1961年开始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车,截至目前已有35年历史,市面上约有32万辆液化石油气车(大部分为计程车),1920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全年消耗液化石油气达180万吨,居世界第一。

  日本规定加气站不得与加油站并行经营,但允许在已经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灌装场上增设液化石油气车加气站,如照片7所示,其间仅以砖墙相隔,并可兼 用双方设施,以减轻业者经营成本,但事实上因瓦斯成分不同,故仍各自独立设置储气槽。因此可以明显看出,日本为了推广液化石油气车,只要业主依现有相关法 规设立及经营加气站,政府决不额外干涉,故能成就1920处加气站,甚至经营面积亦有小达70坪的,如照片8。除了清楚明白的法律条文外,在加气站安全管 理上,日本也做的很好,诸如刚瓶有效使用期间、紧急处理措施及联络电话等皆标示清楚,使加气站工作人员有所遵循,如照片9至12所示。

㈠日本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分类

  为了液化石油气车之设立及经营管理,日本现行加气站法规可分为法、令、规及通告加阶,其法规体系如下:

● 高压瓦斯取缔法(简称〔法〕)
● 高压瓦斯取缔法施行令(简称〔令〕)
● 液化石油气保安规则(简称〔液石则〕)及容器保安规则(简称〔容器则〕)
● 告示

根据上列加气站相关法规,在日本许可设立的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有下列五种(表一):

● 地上型储气槽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 地下型储气槽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 与液化石油气罐装场并设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照片13至14)
● 地上型储气槽的简易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照片15至16)
● 地上型容器的简易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照片17至18)

  在日本,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是由通产省制订的高压气体取缔法加以规范,因此上述五种加气站都必须遵从相同条文及规范办理,以下是若干不同之处:

● 根据储藏设备容量的大小其安全距离也有所不同。
● 根据地上型及地下型储气槽的不同其安全距离也有所不同

1、储藏设备容量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安全距离的长短。

● 〔液石则〕第9条第1项第2号
● 〔液石则〕第2条第1项第1号及第2号(引用)
● 〔液石则〕第2条第1项第14条及第15条(引用)

  上述第9条第1项第2号中明确规定〔储藏设备及处理设备拥有第一种设备距离及第二种设备距离〕

  此条文引用的第1种及第2种设备距离的规定是按储藏设备的容量的不同来规定的。
例:储藏量为3吨时(10吨以下全部相同)

第1种设备距:约17米
第2种设备距:约16.4米
储藏量为60吨时(52.5吨以上全部相同)
第一种设备距:约30.0米
第二种设备距:约20.0米

2、储气槽设在地上与设在地下时安全距离差异

法律依据:
液石则第9条第1项第2号第1号及第3号
液石则第2条第1项第1号及第2号(引用)
液石则第2条第1项第14条及第15条(引用)

上述第9条第1项第2号放宽了对安全距离的规定。简单的说:

● 如果储气槽埋在地下且设置防护墙的话,安全距离可以缩短30%
● 如是地上式储气槽但设有防护墙及撒水装置(相对储气槽表面1平方米可撒水7L/min以上的装置)的话,保安距离可缩短20%。

  综上所述,分别以3吨、20吨级储气槽为例,说明地上式/地下式储气槽附加其他装置(防护墙&撒水)时相关安全距离之差异,并列于表2中。

㈡储气槽及容器的复验规定

储气槽及容器概念的不同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也有差异
法律依据:储气槽法第56条之三特定设备检查容器法第44条容器检查
根据上述条文,储气槽或容器制造厂家在储气槽或容器通过商产业大臣指定的检查后(实际上的检查由高压气体报案协会实施)即可投入市场。在制造阶段,与欲设立、经营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人无任何关系。
但是,在维修上,皆有必要进行再检查作业,在此点上双方有了关联。
以上的条文为此维修,作业的法律依据。
储气槽法第35条保安检查
容器法第49条容器再检查
这种再检查作业可以简单地以表3来表示。

㈢〔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暨检查办法〕修订建议

原条文:

第12条本法第26条规定应经劳动检查机构检查之危险性工作场所如左:

一、从事合成农乐原体之工作场所
二、利用气酸盐类、硫及硫化物、木炭粉、金属粉末等类原料制造爆竹烟火类物品之工厂。
三、从事爆炸物及其原料之制造、生产及加工成爆炸成品或半成品之工作场所。
四、设置高压气体类压力容器,其处理能力1日在100立方公尺,冷冻能力1日在20公吨以上之工作场所。
五、设置蒸汽锅炉,其传热面积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作场所。
六、其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工作场所。

建议方式:

建议放宽12条第4款之处理能力定义,或迳将加气站排除于危险性工作场所之外。

说明:

  荷兰是由驾驶员自助加力,而在我国加气站属危险性工作场所,作业人员均需经训练合格取得执照,并需提报制程安全评估报告书,记易导致其基地附近居民群体抗争,故实有必要视加气站为营业场所,不列为危险性工作场所,并采用与加油站一致之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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