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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工作,确保天然气供应平稳有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工作,确保天然气供应平稳有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2〕443号)、《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贵州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方区域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方监能行业〔2021〕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子邮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电子邮箱:fgwyqc@gxi.gov.cn。 附件: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0日 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2〕44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工作,确保天然气供应平稳有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保障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平稳有序 (一)管网运营企业要与托运商签订服务合同并严格履约。管网运营企业要根据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情况,公平、公正、公开为托运商提供服务,满足托运商运输或存储天然气需要。在保障现有容量服务的基础上对剩余容量实行公开竞争,与通过容量服务申请的托运商签订服务合同并严格执行。同时,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通过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相关信息,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天然气管网设施相关情况。 (二)管网运营企业要与托运商制定输气计划并规范执行。管网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其拥有或受托管理的天然气管网设施生产运行,并加强协调合作和互联互通,根据我区天然气供需状况和发展规划,公平、公正地为托运商提供管道上下载服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开放油气管网设施。托运商要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明确上下载点的年度、月度输气计划以及日指定计划,并保障管网设施进出气量平衡。管网运营企业必须控制天然气管网管存处在合理区间。 (三)积极推进天然气支线开口“应开尽开”。国家管网驻桂主管企业要积极协助已建成天然气支线办理开口事宜,指导相关管道企业完善开口申报材料,加强向国家管网主管部门沟通衔接,确保“应开尽开”。相关管道企业要按要求完善开口申请材料,积极配合国家管网驻桂主管企业及时补充材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汇报衔接,及时与国家管网集团沟通,推进全区已建成和待建成天然气支线开口“应开尽开”。 (四)加强天然气管道保护,保障安全稳定运行。各管网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天然气管网设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启动保供季管道保护升级管理。实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重点岗位24小时值班;强化巡护,确保安全;要联合各级气象部门,针对大风、暴雨、冰冻等极端天气条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防范应对。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管道保护的检查督查,要组织辖区内管道企业对人员密集区、密闭空间等重点区域管道保护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管网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二、确保广西自治区天然气应急保供安全稳定 (一)上游气源企业要严格按供气合同履约。上游气源企业要加强气量调度,确保我区用气需求,保证我区已签订的合同年气量落实到位,并根据我区天然气消费增长情况,通过申请增加合同气量、现货代采等多渠道增加我区天然气供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督促协调上游供气企业严格履行合同,足额供应气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城镇燃气企业提高用气的计划性,加强与上游气源企业联系,确保按合同用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供气、管输、接收站使用等违约情况的监管,及时进行通报惩戒,确保市场供需稳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供气、管输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 (二)充分发挥储气调峰的保供作用。国家管网集团驻桂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各级储气责任主体要确保所属LNG储罐罐存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最低要求;要充分发挥LNG储罐供暖季高峰期可多次调峰的作用,供暖季LNG储罐罐存实行日调度,保持60%水平以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级储气责任主体所属LNG储罐罐存做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上年5天日均消费量的天然气应急储备,组织城镇燃气企业建立不低于保障其年用气量5%的天然气储备,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县,由所在设区市统筹,或提前采取租赁储气能力、签订可中断用户等方式补齐储气能力不足的短板。 (三)完善应急保供体系,制定落实“压非保民”预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做好我区天然气“压非保民”预案,指导各地全面梳理我区天然气可中断用户,将可中断的气量、天数明确落实到具体的用户,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天然气可中断用户演练,演练要覆盖全部可中断用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城镇燃气企业编制本企业天然气应急保供预案,确保供暖季民生用气和非可中断用户用气稳定供应。 (四)适时启动天然气保供日调度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的有关要求,在迎峰度夏(冬)时期适时启动我区天然气保供日调度机制,每日监测我区天然气供应情况,加强供给侧、需求侧管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指导城镇燃气企业建立天然气保供日调度制度,合理制定供暖季天然气需求计划,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五)严格执行天然气相关价格政策。国家管网集团驻桂企业、广西投资集团等管网运营企业应当对天然气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油气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实现和其他油气业务的分离。上游供气企业和各地城镇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保持居民和民生用气的价格总体稳定,工业用气价格相对稳定。要充分考虑价格调整对居民生活带来的影响,供暖季期间原则上不上调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要形成合力,进一步规范天然气秩序,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 (六)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供应保障能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强化发展规划实施,推动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管道建设要充分考虑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区的用气需求。要做好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理的空间需求。广西投资集团等能源企业要加快推进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资源开发,推进柳北地区“桂融页1井”页岩气试采前期工作。中海油气电集团要加快推动实施北部湾海上油气田天然气登陆联网,推进涠洲油田伴生气从北部湾港登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海洋局等相关部门,柳州、北海市人民政府要为相关能源企业提供推动项目实施落地的有利条件,并积极向国家部委申请相关补助资金,推动广西实现“广西人用广西气”。 三、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统筹协调。自治区能源电力保供指挥部统筹协调全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落实迎峰度夏(冬)和“压非保民”相关要求。各市、各单位、各能源企业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表并全力抓好落实。 (二)强化监测预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天然气供需形势分析研判,提前谋划应对举措。自治区气象局、国家管网集团驻桂企业、广西投资集团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天然气调度提出技术支撑,协助做好用气峰谷预测研判。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各能源企业要坚持底线思维,从保障全区能源安全高度,充分认识《广西能源保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严肃性,不折不扣推动工作落实。要将天然气方面的合同不履约、重大保供问题、“压非保民”预案启动、影响保供重大安全事故等事项及时准确真实地报告自治区能源电力保供指挥部。 (四)强化舆情监测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各能源企业要加强与新闻宣传相关部门和媒体的沟通,做好全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等舆情的监测引导工作。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天然气保供和民生用气相关重大舆情监测,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共同正面发声引导舆论,切实加强舆情管控。 附件 相关用语含义解释 一、天然气管网设施 符合相应技术条件和规范,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且已取得合法运营资质的天然气管道、场站、液化天然气 (LNG) 接收储运装置、储气库等设施及附属的基础设施,不包括企业生产专用集输管道、输送非商品质量标准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军工或涉密天然气管网设施、企业自用的城镇燃气设施等管网设施。 二、管网运营企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合法运营天然气管网设施的企业。管网运营企业须具备提供运输、存储等服务以及维护天然气管网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托运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的天然气生产供应企业、贸易商、销售企业及大型终端用户,包括天然气(含煤制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生物质气等)生产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零售企业、燃气发电企业、工业用户以及其他大型直供用户等。托运商须落实了对应的天然气资源和销售市场,执行天然气管网设施相关技术管理准则和操作程序,满足相关商业和技术要求。托运商委托管网运营企业提供天然气运输和存储等服务,并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组织上载或下载天然气。 四、供气方 油气田、储气库、LNG 接收站以及境外管道等天然气资源的生产供应企业和利用天然气管网设施采购天然气资源进行供应的企业。 五、用户 城镇燃气企业、工业用户等从天然气管网设施下载天然气的企业,按照购销合同约定接收天然气。 六、日指定 管网运营企业与托运商确定的日输气计划。 七、应急保供 由中央政府或各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全国或局部地区天然气供需失衡情况,通过紧急协调调度天然气资源,必要时实施“压非保民”,恢复天然气供需平衡,保障民生等重点用气。 八、储气设施 包括地下储气库,陆上LNG、CNG 储罐,沿海 LNG接收站储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