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商将“进出有序”
责任编辑:cnlng    浏览:611次    时间: 2023-03-20 09: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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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避免资源浪费和保持油气市场正常秩序,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商“进出有序”十分必要。为进一步推动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规范天然气管网设施的使用及托运商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商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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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资源浪费和保持油气市场正常秩序,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商“进出有序”十分必要。

为进一步推动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规范天然气管网设施的使用及托运商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天然气管网设施托运商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托运商名单动态管理办法,并可强制退出,严重失信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油气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守海对此表示:“虽然此前出台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明确了托运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方案等,但并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有可操作性层面的量化实施细则,是对现有托运商准入和退出相关标准的细化和补充,避免标准不统一、细节不透明等弊端,让参与操作的企业有据可依。”

制度效益初显

2020年,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制度正式启动,国内油气管网基础设施公平开放迈出重要一步。该制度是有效推动管道建设并激发市场活力,以及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获得成功的重要保障。自2020年托运商制度实施以来,已有企业受益。

国家管网集团数据显示,2021-2022年冬季天然气保供期间,国家管网集团为35家托运商输送天然气1009亿立方米,同比增幅达11%,管输天然气资源占全国天然气表观消费量的60%,较上一保供季提升3个百分点。

广投燃气公司表示,获取国家管网交易平台托运商资质认证对公司燃气运营及保供具有重大意义,实现了气源拓宽,稳定托运,在天然气管输、接收站、储气库等方面开展了托运合作。同时,在交易平台完成需求提报、合同签订、订单执行等全业务流程操作,实现上游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

广投燃气公司指出,在上游气源采购方面具备更多的自主权和议价权,有利于提高企业气源价格竞争力,能进一步夯实保供“底气”,确保燃气供应“不断档”。当前,燃气供应形势严峻,西南地区燃气供需缺口量大,供需矛盾突出。国家发改委已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尽快签订年度合同气量,无条件保障民生用气。获取国家管网集团托运商资质后,广投燃气公司将更便捷地通过多渠道、采取多措施保障辖区内供气工作安全平稳开展。

“我们不断量化评分指标和统一标准,公平无歧视地向所有客户分配热门管段管容,引导建立市场化管输托运机制。让更多企业受益。”国家管网集团相关市场营销人员说。

准入将有据可依

陈守海指出:“虽然已有企业受益,但目前托运商制度仍在摸索中,管理运营仍待完善,亟需量化细则。”

据了解,2020年托运商准入所需要的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身份证扫描件、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第三方资信报告、安全生产相关资质,以及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申请表。某参与托运商申请的企业相关负责人透露:“当时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但还不太了解审查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感觉不清晰也不透明。而且,申请服务和资格审查捆绑在一起,费时费力,影响效率。”

有业内人士曾指出,在准入门槛不清晰时,不乏钻空子的企业。“由于他们既无气源也无下游客户,获得资质申请管容后对外出租,这种做法不仅不合规,很大程度上还会影响原本就有限的管容资源有效利用。”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准入企业的资质许可、进入管网的天然气质量标准和设施执行相关技术都提出要求。同时,对管网运营企业应建立定期审查制度,要将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违规进入托运商名单、严重违反管输服务合同,且拒不整改、存在重大失信情况,被有关部门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恶意囤积天然气管网设施服务能力的托运商,列入强制退出名单并进行注销注册。

“《征求意见稿》对托运商准入门槛要求更加清晰,有指导性原则,让企业在操作层面有明确导向,也为各管网公司自己制定资质提供了底线和框架。”陈守海说,“这就相当于坐公交车,以前在买票时还要同时审查校验乘客身份,服务申请和资质审查同时进行效率很低。现在将资质审查提前,这样只要符合准入标准,需要坐车时就可以直接买票上车。”

需自上而下监管

受访人士表示,从长期公平效率角度而言,未来针对托运商资信能力、履约水平、管理水平等,应该建立分类评估、分类考核和动态考核机制。避免资源浪费和保持油气市场正常秩序,托运商“进出有序”十分必要。

陈守海表示,托运商制度不仅涉及准入资质等问题,也涉及调度规则、监管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等多方面因素,需要与各方加强衔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确保托运商制度健康运行。

有业内人士指出,我国目前对基础设施运营商监管仍主要集中在设施公平开放方面,承运商在运行层面拥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也因为相关操作具有较强专业性,比如,承运商基础设施突发故障影响上下游时应如何对外披露信息、能力受限时是否对所有托运商进行同比例调整、实际运行出现较大偏差时的责任认定,以及管存等运行信息公开机制等问题出现时,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

曾深度参与管道公平开放政策研究的业内资深人士指出,针对托运商准入管理,可以借鉴英国统一颁发许可证方式,国家设立专门机构或依托现有监管机构统一管理。同时,国家统一开展托运商准入管理可以避免托运商向多家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申请准入,提高工作效率 。“还可以制定统一的专家抽取、准入审查和信息披露实施细则,避免标准不统一、细节不透明等弊端,并继续完善可操作性层面的量化实施细则。还需要加强有关监管机构管网运行方面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其对承运商在调度运行操作层面的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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