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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重叠区内协调政策 近一段时间,国内提出煤层气矿权与煤炭矿权“两权合一、气随煤走”的观点,试图通过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甚至消灭煤层气矿权来开展相关协调工作,不仅与《矿产资源法》相冲突,在实践上也存在着煤矿安全隐患。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先后由省政府..
重叠区内协调政策 近一段时间,国内提出煤层气矿权与煤炭矿权“两权合一、气随煤走”的观点,试图通过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甚至消灭煤层气矿权来开展相关协调工作,不仅与《矿产资源法》相冲突,在实践上也存在着煤矿安全隐患。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先后由省政府形成决议请辽河油田、大庆油田、吉林油田等企业地面开发煤层气、彻底扭转了煤矿安全的被动局面,否决了“两权合一”论调。 我国煤层气矿权与煤炭矿权重叠面积并不大,但是由于历史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多种原因,这一问题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影响很大。2009年,国土资源部在向国务院提交的报告中科学地提出“矿权重叠影响煤层气开发是执行‘先采气、后采煤’的政策不坚决”,并较好地解决了重叠问题。但是近年来,煤层气矿权范围内又违规出现了一批新的煤炭矿权,严重违反了《47号文》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96号》),并且有进一步向其他省份蔓延的趋势。为解决这个顽固的问题,《93号文》提出“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统筹煤层气、煤炭资源勘查开采布局和时序,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块”。以往的文件规定“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93号文》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对煤炭规划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应坚持‘先采气、后采煤’,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强调了有效开发煤层气的政策需要,并明确5年规划区之外的区域,必须无条件坚持“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而不是“两权合一、气随煤走”。 强化约束机制,依法管理煤层气 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是约束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实施造成的。一些企业喊着瓦斯治理的口号,在属于其他煤层气矿权人的区域内“开发煤层气”,这些曾经经常发生的煤炭矿权人在矿权重叠区内侵害煤层气矿权人的问题,最近有了新发展,即严惩第三方违法开采。2013年5月,山西省晋城市兰花集团公司组织16台钻机公然在山西大宁能源有限公司(煤炭矿权人)与中联公司(煤层气矿权人)的山西大宁煤层气矿权区域内开发煤层气,在解决这种恶性违法违规行为问题上,现有政策显得苍白无力。为扭转这一违法现象,张德江委员长曾多次指出首先要打击违法违规开采活动;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强调,“政府履行职能必须依靠法治”。“国务院及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无论履行哪一项职能,从行为到程序、从内容到形式、从决策到执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要依法规范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93号文》提出的勘查开发约束机制,贯彻的正是“法治经济”思想。一是新设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煤层气开发利用等规划。这正是《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一贯要求。二是研究提高煤层气最低勘查投入标准,限期提交资源储量报告。三是对长期勘查投入不足、勘查结束不及时开发的企业,核减其矿业权面积。这是世界煤层气、煤炭行业的通行做法,是新时期实现煤层气与煤炭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四是对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块,限期完成产能建设。今后不再允许探明储量后长期放置现象发生,引导企业缩短煤层气从勘探实现开发的时间,将成为加快煤层气发展的有效措施。五是对不按合同实施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项目,依法终止合同。铁腕打击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各个环节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晋城兰花集团公司这类非法扰乱破坏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秩序恶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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