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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尽快制定完整的法律体系世界上的主要核电大国都在核电发展的初期制定了原子能领域的基本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原子能领域中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目前中国在关于原子能方面的国家法律层面上只有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国于1984年首..
尽快制定完整的法律体系 世界上的主要核电大国都在核电发展的初期制定了原子能领域的基本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原子能领域中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目前中国在关于原子能方面的国家法律层面上只有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国于1984年首次启动原子能法的立法工作,由于核工业主管部门不断调整、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相关法规的一拖再拖,使原子能的立法进展非常缓慢。 中国多个部门涉及核安全的管理和监管,由于各自背景、宗旨和行业的限制,造成权力的分散和重复。上位法的缺失令核能发展格局难以稳定,监管活动没有充分和法定的依据和授权,行业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行政许可也只是依据部门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这些都需要上位法规范,通过立法来保障和明确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对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利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核损害赔偿,核安全与核保障等从全局上进行规范和保障。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对中国核安全监管系统做出同行评估时也指出,中国需加强核安全相关立法。 由于原子能法的制定和审定耗时较长,在此之前要加快核安全法的出台。目前核安全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处于第二类,应该加快核安全立法的速度,尽快以法律制度强制保障中国核电的安全发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相关企业在核安全方面的责任和安全要求;保障核安全信息透明的法律依据,促进运行经验在行业内的学习共享,并向公众及时通报有关核安全的信息;建立公众参与的有效机制。 完善核损害赔偿机制 发展核电产业,必须未雨绸缪,应制定完善的核损害赔偿机制,并在法律框架下展开工作。目前中国核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是2007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这一行政管理性文件。但是上述复批的法律地位不足,其中规定的额度远远不能满足核事故时所需要的赔偿要求。应该参考相关国际公约及世界各国在核损失赔偿上的经验,制定更全面的核损害赔偿法律,提高各级责任单位的赔偿额度,明确赔偿资金的筹款方法。 中国是核电利用大国中极少数没有加入核损害赔偿国际机制,也没有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系统的国家。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核事故赔偿,应该完善核损害赔偿的法律建设,并且建立核安全基金,作为核损害赔偿国家资金的补充,可以参考乏燃料处置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也可以参考美国的基金筹资办法,向营运商的每台核设施收取固定的赔偿储备资金。核安全基金,作为核事故赔偿的补充,应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由第三方管理,保证用于赔偿的基金部分的保值和升值。对使用范围、限额和批准权限严格规定,实行审批、支出两条线。基金还可用于行业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安全管理办法的更新及核安全文化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