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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当前煤炭市场供给总体平稳,价格呈现稳中趋降的态势,港口、电厂存煤均处于较高水平,10..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当前煤炭市场供给总体平稳,价格呈现稳中趋降的态势,港口、电厂存煤均处于较高水平,10月中旬以来,秦皇岛港口煤炭库存连续一个多月保持在高位,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截至12月4日,全国统调电厂煤炭库存近1.18亿吨,可用天数23天。 “加之今年各地高度重视迎峰度冬煤炭保障,备冬储煤工作比较主动超前,重点地区的库存远高于往年同期水平,这些都为库存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上述国家发改委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意见》在政策发布与正式施行之间还预留了一定的缓冲期,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调整库存留出时间。 《意见》根据现有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综合考虑煤炭开采布局、资源禀赋、运输条件和产运需结构变化等因素,按照不同环节、不同区域、不同企业、不同时段,科学确定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 具体来说,设有储煤场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电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点耗煤行业的相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炭最低库存原则上不应低于近三年企业储煤平均水平;在市场供不应求、价格连续快速上涨时,其存煤量不应高于最高库存,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两倍的最低库存量。 上述负责人表示,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能够有效增强煤炭供应保障的稳定性,减少价格大幅波动。第一,能够发挥蓄水池的作用。库存制度通过构建多层次的煤炭市场储备体系,提升社会整体库存水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熨平产运需各环节因突发因素等引起的市场波动,增强煤炭供应保障的弹性。第二,能够发挥调节器的作用。当煤炭供过于求、价格下跌时,通过设立最低库存,引导煤炭产供需各方多存煤,有利于促进供需平衡;当煤炭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时,通过设立最高库存,有利于防止产供需各方特别是中间环节囤积惜售,加剧市场失衡,造成价格剧烈波动。第三,能够发挥警戒线的作用。库存制度对企业存煤进行规范,在有利于上下游企业保持连续性平稳生产的同时,为相关部门开展煤炭市场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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