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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成品油、煤电等相比,中国的天然气价格明显偏低。偏低的价格被指无法反映出资源的真实价值,亦满足不了开发企业的投资回报。2011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当日起,在广东、广西两省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通知指出,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
与成品油、煤电等相比,中国的天然气价格明显偏低。偏低的价格被指无法反映出资源的真实价值,亦满足不了开发企业的投资回报。2011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决定自当日起,在广东、广西两省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通知指出,我国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政府只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天然气管输费进行管理。
总体来讲,此试点方案在定价方法、价格与市场的关系、价格与供需关系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突破。然而,其究竟能否化解天然气市场难题?能否实现天然气生产企业、管输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均衡?在笔者看来,还将面临诸多挑战。 方向:回归市场 本次天然气价改方案的最大亮点,就是以净回值方法取代了成本加成法。采用市场净回值法,可以反映天然气的市场价值,通过建立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来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发挥市场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天然气定价采取的是成本加成法,该方法与我国天然气市场处于启动期是相符合的。然而2004年以来,随着西气东输正式进入商业运作,我国天然气市场发展阶段由启动期进入发展期,逐步形成了气源多元化、管道网络化的天然气供应格局。此时“一线一价”、“一气一价”的成本加成定价方法已不适应,监管的难度增大。 进入发展期,天然气市场呈现爆发性增长,消费模式也在逐渐发生变化,由供应驱动消费向需求拉动消费的模式转变。此时,天然气产业链的重心发生转移,由以资源为基础向以市场为核心的方向转移,天然气市场在产业发展中越来越“强势”,天然气定价的要求也由“供应说了算”向“市场说了算”转变。 由此,当天然气的终端供应价格低于市场承受能力时,天然气消费量将增长。当天然气的终端供应价格高于市场承受能力时,天然气消费量将减少。同时,当制定的天然气门站价格高于供应成本时,供应商会积极获取各种资源,扩大供应量;当门站价格低于供应成本时,供应商则一方面想法设法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减少成本较高的供应量。通过对天然气门站价格的确定,市场首先自觉地对比油价与气价的大小,进而选择合适的燃料;然后根据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高低,市场选择利用的规模,进而与供应量进行平衡。这样,价格就成为了平衡天然气供需关系的杠杆。 突破:理顺进口 在天然气定价试点方案中,国家所确定的价格是价格上限,即“天花板价”。此价格方案的提出将使我国进口天然气更为有序、有节、有据,对未来LNG(液化天然气)的发展将是合理的调控。 以前我国天然气定价以成本加成法为主,供应商以此为依据,在进口过程中可以“顺价”,将成本转嫁给用户。如此下去,就出现了盲目进口、多家供应商哄抬进口价格的现象,使个别进口LNG的价格“居高不下”。天然气定价试点方案的推出,对沿海LNG的进口是个抑制,使之更为有序。 如果天然气价格不能很好地反映天然气市场的供需关系,就会影响供应商对市场供需关系的判断,进口的节奏也很难把握。当国内天然气供不应求时,可能导致供应商一哄而上,在某一时段出现大量进口的局面;同时,由于没有进行价格弹性分析,判断不出在什么价格下市场供大于求,因此供应商又不敢决策该不该进口。天然气市场净回值的推出,通过分析国际油价的发展趋势,判断天然气门站价格水平,再结合不同市场的价格承受能力,可以较为准确地提出天然气的进口时机和规模。 不过,有一点值得提醒。目前,天然气定价试点方案中完全与油价挂钩,反映到天然气定价公式中,天然气的门站价格有可能在短时间(1~2年)内产生较大的变化,甚至出现超过50%的变化。为了避免国际油价的异常波动对天然气定价水平产生巨大的影响,建议在定价公式中设置“天花板价”和“地板价”,即形成S型的价格曲线。 挑战:缺乏联动 没有一种能源定价机制是完美无缺的,新的天然气定价试点方案亦是如此。 一个完整的天然气价格包括出厂价、管输费(国家长输管道)、门站价格、支线管输费(地方支线管道)、终端价格。本次天然气定价试点方案没有包含支线管输费(地方支线管道)和终端价格(下游终端价格和支线管输费简称下游定价)。 在日常的定价中,由于下游定价的监管独立于国家天然气定价机制,那么下游的定价机制和定价水平对市场影响较大:当下游定价与上游没有联动机制时,上游价格的变化不能及时反映到下游价格水平,那么终端用户的价格与市场的供需关系将产生偏离。 同时,由于下游价格由地方物价管理部门定价,在考虑地方利益时,经常与上游产生博弈:首先,在下游定价中,地方支线管道的标准费率高于长输管道,在个别省份出现了高得离谱的支线管输费;其次,考虑到民生因素,往往终端价格特别是居民价格定得较保守,当上游价格按照天然气定价试点方案执行时,部分燃气公司可能难以承受,在市场开发中积极性不高,影响市场开发;最后,许多省份下游定价的调整频率通常难以与上游相同。 此外,在天然气定价试点方案中,仅以上海为市场中心,其他省份主要由于管输费的不同而不同,这种结果不能充分反映不同省份天然气市场的特点。 对我国不同省份特别是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三大消费市场进行分析,这些地区的市场特点尽管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发展有所不同,不同地区、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不同。以上海、广东、北京为例:上海的市场呈现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发电三足鼎立局面,在未来市场中,三者将呈均衡发展态势;北京的市场以城市燃气和发电为主,未来市场将以发电为主;广东的市场城市燃气、发电和工业燃料三分天下,在未来市场发展中,将以发电和工业燃料为主。在上述几种市场中,用户对天然气的承受能力各不相同,而且各地的天然气供应格局也不同。 有鉴于此,为了更好地反映天然气市场特点和供应格局,建议在天然气价格试点方案推广的一定时间内,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应多增加一个或者两个市场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