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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于印发《2023年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和工作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齐环发〔2023〕7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现将《2023年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和工作任务责任清单》印发,请进一步落实县(市)区、企业的责任和事权,加强对环境监测网络监测机构在能力建设和..
于印发《2023年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和工作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 齐环发〔2023〕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2023年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和工作任务责任清单》印发,请进一步落实县(市)区、企业的责任和事权,加强对环境监测网络监测机构在能力建设和运行经费上的投入,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保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力提升环境监测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支撑作用。 附件1:2023年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doc 附件2:2023年齐齐哈尔市环境监测工作责任清单.doc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0日 2023年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全市5个国家网自动监测点位;9个省级县(市)区空气自动站和4个市辖区空气自动站的点位;各县(市)区空气自动站:包括12个六参数站、48个空气子站。 2.监测项目: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监测频次: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工作方式 国家城市空气自动站:国家事权,中央财政保障经费,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委托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日常运维。城市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财政保障经费。涉及站房租金、电费、网络通讯费等费用支出的,由运维公司承担。 省级县(市)区空气自动站:9个省级县(市)空气自动站和4个市辖区空气自动站点位由省级委托的运维公司负责运维和数据审核工作。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驻市监测中心”)负责复审,省监测中心负责终审。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9县(市)和铁峰、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生态环境局负责,县(市)区财政保障经费。 县(市)区空气自动站:日常运维和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县(市)区财政保障经费。 5.数据报送 驻市监测中心需要逐月筛选并确定辖区内发生的沙尘天气。当出现沙尘传输路径影响时,需要对沙尘天气过程期间颗粒物浓度数据符合剔除条件的城市要按《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以及《关于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总站气字〔2020〕76号)文件中的统计方法确定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收集整理佐证沙尘天气过程发生的其他相关资料,形成报送材料并于当月25日前报送给省监测中心大气室邮箱。无沙尘传输路径影响的月份,无需报送材料。 国家城市空气自动站: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运维公司于每日12时前通过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业务应用系统”审核并报送前1日的小时数据。 省级县(市)空气自动站:以VPN方式报送实时数据。 县(市)区空气自动站:实时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监管二级平台。 6.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评价6项污染物。依据《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环办监测〔2016〕120号)及《关于沙尘天气过程影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总站气字〔2020〕76号)要求对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的颗粒物浓度进行审核及扣除工作,并作为评价、考核和排名依据。 7.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 818-2018)、《关于报送国家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运行维护记录的通知》(总站气字〔2017〕333号)、《关于做好国家区域/背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O3量值传递工作的通知》(总站气字〔2018〕136号)、《国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运行维手册(第二版)》(总站气字〔2021〕564号)开展质控工作。城市站由总站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质量保证任务;其他空气自动站由所属运维方承担质量保证任务。 8.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每月公布城市空气质量结果和县级空气质量排名,鼓励开展环境空气降尘量监测。 (二)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1.监测范围及项目:根据《2019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监测函〔2019〕11号)、《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黑龙江省“十四五”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黑环办发〔2021〕54 号)和《2023 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我市开展监57种PAMS 物质及非甲烷总烃(NMHC)监测。 2.监测时间和频次:NMHC、VOCs 组分自动监测仪器全年运行,每小时出具1组监测数据,自动监测设备与总站数据平台联网。 3.监测方式和方法:监测方法应优先选用生态环境标准方法,监测仪器应优先选用符合国家监测标准,通过适用性检测的相关产品。环境空气中 NMHC、VOCs 组分指标监测方法见《2022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22〕58 号)。 4.工作方式: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为地方事权,省厅负责组织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工作。由省厅委托的运维单位负责组织数据初审工作,驻市监测中心负责数据复审。省监测中心组织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在线监测数据终审、数据报送及报告编写工作。 5.数据联网、审核及报送 对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站点的仪器状态、联网状态进行日常检查,核查监测环节中质量控制结果,核实监测数据,开展缺失数据补录,异常数据判别、无效标注和重积分,以及数据复核入库等一系列审核处理过程。 数据审核要求:(1)初审。运维公司负责对数据状态、仪器运行状态进行检查确认,对日常监测环节中的质量控制结果进行检查审核,补录缺失数据、标注无效数据,对部分异常数据重积分等,结合数据规律、逻辑性和化学机制等开展审核,形成数据审核批注或报告。(2)复审。驻市监测中心对初审提供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结合数据规律、逻辑性和化学机制等开展审核。如有存疑数据,与初审人员核实;对初审过程中遗漏的异常数据做补审或退回初审重审;定期跟进掌握监测数据有效率,有效率不足时进行监督改进。目前由运维公司代审。(3)终审。省监测中心对复审提供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结合数据规律、逻辑性和化学机制等开展审核。如有存疑数据,与复审人员核实;对复审过程中遗漏的异常数据做补审或退回复审重审;定期跟进掌握监测数据有效率,有效率不足时进行监督改进。(4)审核时间。审核频率不低于每周1次(宜每日开展数据审核)。遇到重大保障或较重污染过程时,应每日不间断审核。 数据报送要求:每周三报送上一周的审核后数据。 质控报告要求: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自动监测质控表格,应包含标气证书以及校准曲线、检出限、连续校准、实验室空白、运输空白、平行样等质控结果。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采用交叉检查、统一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数据审核等手段,对样品采集、分析测试等环节进行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管理。 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开展VOCs 监测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函〔2019〕785号)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NMHC自动监测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气字〔2021〕61号)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 省监测中心受省厅委托每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VOCs 监测的城市进行2次质控检查,检查时间涵盖臭氧污染季和非污染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监测单位反馈并督促其整改,并报省厅视情况在全省通报。自动监测质控检查按照《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质控检查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335 号附件3)执行,及时向监测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并督促整改,检查结果可视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三)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齐齐哈尔市、讷河市2个点位。 2.监测项目: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频次:降雨(雪)时,每24小时采样一次,当日上午9:00至次日上午9:00为一个采样周期。 4.工作方式:酸雨监测为省级事权,由驻市监测中心及讷河生态环境局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每月5日前通过省环境监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系统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 6.质量保证:依据《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 165-2004)开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省中心加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查与监测技术培训。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四)地表水水质人工监测 1.监测范围:我市“十四五”国省控断面(点位)共16个。其中“十四五”国控断面14个(国家委托第三方开展采测分离人工监测;“十四五”省控断面2个(监测数据由国家共享)。国省控监测断面见附件1。 2.监测项目:国省控断面监测项目指标为“9+X”,其中: “9”为基本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湖库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 “X”为特征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 1 基本项目中,除 9 项基本项目和粪大肠菌群外,上一年及当年出现过的超过III类标准限值的项目,若断面考核目标为Ⅰ或Ⅱ类,则为超过Ⅰ或Ⅱ类标准限值的项目。特征项目结合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动态调整。 3.监测频次:“十四五”国控断面每季度第 1 个月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全项目监测(粪大肠菌群除外),湖库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遇春节、十一等法定长假可顺延至次月开展。每季度第 2 个月和第 3 个月按照国家监测计划重点断面开展“9+X”加密监测,监测频次和监测断面根据国家采测分离方案变化动态调整。 “十四五”省控断面要求每季度第1个月监测一次全指标,第 2 个月和第3个月开展“9+X”加密监测。 “十四五”国省控监测断面“X”监测项目见附件 1。 4.工作方式:“十四五”国控断面监测为国家事权,由总站统一组织运行管理。 “十四五”省控断面监测为省级事权,由省监测中心组织驻市监测中心开展监测。 5.数据报送:国控断面监测数据通过总站数据平台“国家水质手工监测应用系统”报送。其中,现场监测数据实时报送,实验室数据在接收样品后7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和报送。 监测数据填报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号),评价数据修约执行《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82号)。 当采测分离监测数据出现存疑情况时,处置程序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异常数据认定和处置技术规定(试行)》(总站水字〔2021〕221号)等技术规定。其他类型断面参照执行。 “十四五”省控断面监测数据按原有方式于当月20日前通过省环境监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系统报送。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数据生产单位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三级审核,并对数据质量负责。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必须从人员、仪器设备等方面加强监测质量保证。 驻市监测中心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开展监测。严格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开展监测质量控制。 7.信息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水质达标情况。 (五)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1)纳入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网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点7个:富源村、拉哈、兴鲜、查哈阳乡、音河水库、浏园、江桥。 (2)我市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13个,宝泉上、尼尔基水库库尾、济沁河入雅鲁河河口、雁溪湖生态公园、双阳河拜泉县、扎龙湖、原种厂、乌裕尔河克山-依安交界、阿伦河口内、音河入嫩江河口、登科村、龙安桥、讷谟尔河口。 (3)乌裕尔河、双阳河流域县级水质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为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配备的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五参数(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 3.监测频次: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等常规五参数每1小时监测一次,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等理化指标每4小时监测一次。 4.工作方式 (1)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为国家事权,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由总站统一运维管理,运维工作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承担。 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采水构筑物及采排水管路、废液处置、水电供应、安全保障、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讷河、甘南、泰来、建华4个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县(市)区财政保障经费。 (2)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为省级事权。省厅负责水站仪器设备配置,并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水站日常运维工作(废液处置由运维公司负责);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采水构筑物及采排水管路、水电供应、安全保障、视频监控、网络通讯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由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相关县(市)区财政保障经费。 (3)乌裕尔河、双阳河流域县级水质自动监测站由流域各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承担日常运维及基础保障,实时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监管二级平台。 5.数据报送 国控站点的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时自动上传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平台。 省控站点的水质自动监测数据自动上传至黑龙江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管理平台,部分水站同步上传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平台。 县级站点水质自动监测数据自动上传至生态环境监管二级平台。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执行《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 915-2017)、《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2号及《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站水字〔2019〕649 号)等。省监测中心组织驻市监测中心配合开展国控水站实验室比对等质控工作。 7.数据审核与共享 省监测中心完成国控站点的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如出现异常数据,由驻市监测中心协助市生态环境局联系水站运维机构于当日12时前提供佐证材料,由省监测中心报送总站。 省控站点的数据审核工作由运维人员(一级审核)、驻市监测中心审核人员(二级审核)和省监测中心审核人员(三级审核)负责完成。审核工作参照《关于印发<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规范(试行)>并开展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工作的通知》(总站水质〔2018〕552号)执行。要求一级、二级审核人员于当日12时完成审核工作,三级审核人员于当日16时完成审核工作。 (六)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市级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县(市)区级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地监测信息见附件2。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和新污染物监测。 ②水质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湖泊、水库型水源地增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 (2)地下水水源地 ①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基本项目39项指标,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和新污染物监测。 ②水质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93项。 3.监测频次 (1)常规监测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②县区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1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2)水质全分析 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区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两年(双数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工作方式:浏园水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省级事权,由驻市监测中心开展监测;县区级城镇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县区级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测,县区级财政保障工作经费。 5.数据报送 (1)常规监测数据 ①地级及以上城市 驻市监测中心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监测中心的数据质量负责。数据审核无误后每月18日前通过“省环境监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报送省监测中心。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县(市)区于5月底、11月底前,将县级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半年监测结果报驻市中心邮箱。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县级全分析监测上报内容包括: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统计未检出项目数、未监测项目数、未监测原因、达标项目数、超标项目、超标倍数和超标原因分析),不能完成全分析的环境监测中心须提前1个月报送说明材料。监测数据上报文件类型采用Excel文件;评价报告和说明材料采用Word文件上报。于2023年8月15日前报送驻市中心邮箱。 (3)数据填报格式 监测数据填报和修约参照执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修约处理规则》(总站水字〔2018〕87 号)。 若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全面核查,并向省中心报送超标原因分析,由省中心汇总报国家监测总站。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等);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市级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以函件的形式向省中心报送说明;若市级在用水源地计划停用,需向省厅报送申请并抄送省中心后方可停止监测。 已停用不再报送监测数据的县区级水源地、新启用开始报送监测数据的县区级水源地及在用需信息修正的县区级水源地(如水源地类型等),均需以函件的形式向省厅报送说明并抄送省监测中心。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数据生产单位对监测全过程和数据质量负责,省监测中心对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 7.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局每月公开发布市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县(市)区局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公开结果及时报市局监测科邮箱。 (七)地表水断面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由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办《关于进一步开展齐齐哈尔市境内地表水监测工作的通知》(齐环督〔2019〕18号)文件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县级财政保障工作经费。 依据《齐齐哈尔市湖泊及各级河长名录》齐齐哈尔市共有地表水体462个,都设置监测点位进行监测。 诺敏河、讷谟尔河、黄蒿沟、阿伦河、音河、塔哈河、二沟河、库勒河、雅鲁河、绰尔河、老云沟等11条汇入嫩江的支流,都要在入江口和出入境设置监测点位。 44个入河排污口点位。 监测点位如有变化可自行调整,与“十四五”国考断面重合的断面采用国家监测数据。 2.监测项目及频次 监测项目:高锰酸盐指数(CODMn)、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NH3N)、总磷(T-P)、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监测频次:各县(市)区辖区内地表水体每月监测一次,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点位请上传点位实地照片及相关说明作为佐证材料。嫩江各支流入江口在1-2月和5-10月各监测一次,全年监测八次。入河排污口每月监测一次,共十二次。 3.数据报送要求 每月2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科上报上月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 (八)嫩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监测 由市环境监测站按照《齐齐哈尔市嫩江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齐政办发〔2022〕28号)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 (九)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对5个“十四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开展监测和评价工作。 1.监测范围:5个“十四五”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点位信息见附件3。 2.监测项目 基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确定监测指标,按照基本指标、辅助指标和特征指标分成三类,所有点位均需监测基本指标和辅助指标,污染风险监控点位应在此基础上增加部分典型的特征指标。 基本指标:共29项,包括pH、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和甲苯。 辅助指标:共13项,包括色(铂钴色度单位)、嗅和味、浑浊度/NTU、肉眼可见物、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钾、钙、镁、重碳酸根、碳酸根、游离二氧化碳和总氮。 特征指标:根据污染风险监控点位所在区域的污染源特征,在基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监测部分特征污染物指标,共涉及19项:铍、锑、镍、钴、银、钡、铊、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氯乙烯、氯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苯并[a]芘、五氯酚和乐果等。 3.监测频次:国家组织完成2次监测,丰、枯水期各1次,省厅组织完成3个饮用水源点位1次平水期监测。 4.工作方式: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工作为国家事权,由总站会同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统一组织开展监测,制定并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技术要求,评价监测结果并编制监测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驻市监测中心协助任务承担单位开展采样工作。 由省厅统一组织开展1次饮用水源点位平水期监测,按照采测分离模式,驻市监测中心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点位采样工作。参照总站制定的实施方案、相关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总站制定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和技术要求,牵头组织外部质量控制工作,省中心依据总站要求,制定省级实施方案,采样单位和分析测试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监测技术和质量控制等文件要求开展监测,有效实施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切实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效果,确保数据质量。 四、生态及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十)生态质量监测 1.市域生态环境状况监测 (1)监测范围:驻市监测中心根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 192-2015)以县为单元开展市域生态状况监测与评价。 (2)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土地利用或覆盖数据(6大类,26小类)、植被覆盖指数。 其他项目: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固体废物等其它污染物)。 (2)专题区监测 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评价 ①监测范围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②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核心区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生境质量指数、开发干扰指数。 其他项目: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数。 2.区域生态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驻市监测中心根据《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开展监测与评价。相关要求如有调整,以《2023 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终稿为准。 (2)监测项目 ①宏观指标项目 包括有林地、灌木林等 24 项生态类型指标,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建成区绿地及公园绿地面积。 ②地面监测指标 群落监测:物种种类、数量、密度、多度、高度、盖度等,识别建群种、优势种、退化指示种、外来入侵物种。每年监测时间与生物生长物候期保持一致。 指示生物类群:哺乳类、鸟类、两栖类、蝶类等物种类型和数量。 重点保护生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高等植物、哺乳类、鸟类、爬行类和两栖类种类及数量,包括监测数据和收集到的公开数据。 ③其他指标 自然胁迫受灾指标:气象、地质、火灾等自然灾害面积。 生态保护红线面积: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3.监测频次 地面监测中,森林、农田、城乡样地“十四五”期间至少开展一轮监测, 草地、湿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轮监测,水体监测点位、频次及工作方式同“水环境质量监测”相关要求,鼓励结合实际加密监测点位。指示生物类群监测频次与所在样地类型监测频次保持一致。其余指标监测频次为1次/年。 4.工作方式 生态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省监测中心组织驻市监测中心完成遥感解译工作(需包括拓扑的建立与检查),获取宏观指标中的生态类型指标;质量控制、野外核查、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建成区绿地及公园绿地面积由驻市监测中心完成。 生态环境状况监测中省域生态状况监测项目中的其它项目的数据收集由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整理、计算由驻市监测中心完成。 区域生态质量监测中地面监测指标待样地监测方案及样地监测名单下发后,驻市监测中心开展生态样地监测工作,省监测中心开展样地监测质控工作,省监测中心及驻市监测中心共同开展市、县地面监测指标监测与评价。 5.数据报送 (1)驻市监测中心于2023年8月10日前将2023年野外核查数据和报告报送至省监测中心生态室邮箱。 2023年野外核查数据和报告包括野外核查记录表电子版,野外核查航迹,野外核查照片,野外核查报告。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收集2022年其他统计数据,于2023年7月30日前将所收集数据提供给驻市监测中心,驻市监测中心将数据整理汇总后于2023年8月10日前将2022年其他统计数据报送至省监测中心生态室邮箱。 2022年其他统计数据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烟(粉)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固体废物丢弃量)、土壤侵蚀、水资源量、多年平均水资源量。 (3)驻市监测中心于2023年10月10日前将解译数据报送至省监测中心生态室邮箱。 解译数据为以市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或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23年现状解译数据,2022-2023年动态解译数据;2023年建成区绿地及公园绿地数据,2022-2023年建成区绿地及公园绿地数据。 (4)驻市监测中心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地面监测数据和其他指标监测数据报送至省监测中心生态室邮箱。 地面监测数据包括以市(地)和县为单位的群落监测数据、指示生物类群数据及重点保护生物数据。 其他指标监测数据包括自然胁迫受灾数据、生态保护红线面积数据及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数。 具体指标及报送要求详见《2023年生态质量监测技术方案》(待总站印发)。 驻市监测中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将生态质量地面监测与分析报告(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至省监测中心。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宏观指标项目内部质量控制执行《2022年生态质量监测方案》(总站生字〔2022〕157号),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其他指标项目内部质量控制按新发文件执行。 (十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齐齐哈尔市的14个县(市)区(不含富拉尔基、碾子山)各1个村庄。其中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应至少选择1个监测村庄。为支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原则上每个畜牧大县、粮食大县所在县应至少选择1个监测村庄。重点及一般监控村庄基本信息表详见附件4,农村县域河流湖库水质监测点位信息表详见附件5,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点位见附件6。 2.监测项目 (1)环境空气质量:SO2、NO2、PM10、PM2.5、CO 和 O3等。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地表水水质:县域河流出、入境断面及湖库点位:《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表1中基本项目(共24项)。有条件的地区加测流量和硝酸盐(以N计)2项指标。 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7项指标。 (3)土壤环境质量: 必测项目:pH 值、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铜、镍、锌等元素的全量。有条件的地区在农田和园地加测全氮、全磷、有机质等指标。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环境空气质量和地表水水质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土壤环境质量每5年监测1轮次,所有村庄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分5年完成。 4.工作方式: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测,县(市)区财政保障工作经费。驻市监测中心给予技术支持,负责监测数据汇总、审核并上报省监测中心。 省监测中心负责对驻市监测中心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以县(市)区为单元开展每年1次的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编制年度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并将监测数据、评价结果及市(地)排名报送总站。 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依据村庄环境空气质量、村庄所在县域地表水水质、村庄土壤环境质量、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农田灌溉水质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自行监测及执法监测的监测数据进行综合评价,若某个县域出现已经布设相应点位但未开展监测的情况,会直接影响县域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及所在市(地)农村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排名情况。 5.数据报送 一、二、三季度中最后1个月的1日前和四季度11月1日前报送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1日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通过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 几点要求: ①监测(检测)报告扫描件 每次数据上报平台前,需将监测报告终版扫描件上报至邮箱。监测报告中,要求在监测项目情况表或监测结果表的最右侧增加“检出限”一列,填写好每个项目的检出限,以便审核使用。 ②采样记录扫描件 每次数据上报平台前,需将采样记录、密码样编号原始记录的终版扫描件上报至邮箱。 ③原始记录及现场记录扫描件 每次数据上报平台前,需将监测项目原始记录及现场记录的终版扫描件上报至邮箱。 农村县域出入境村地表水断面、农业面源污染断面等监测中,均需监测的项目(例如:均需监测氨氮),原始记录可写在一起,但原始记录上的样品编号,必须与密码样编号原始记录上的编码一致,保证能够溯源。 ④盖属地生态局公章的未监测说明 当季的监测数据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未监测或无法上报,未开展监测的点位也需上报空表在监测项目处标注-1并在备注里填写未监测原因。同时需撰写未监测说明,并加盖属地生态环境局公章。 ⑤数据审核承诺 属地生态环境局在每季度通过平台上报相关农村相关数据前,需对监测数据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出具数据审核承诺书,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属地生态环境局公章,扫描件发邮箱。 ⑥审核内容主要包括3项:一是检出限:是否准确,是否与三方监测机构认证的方法检出限一致。二是数据逻辑关系:监测数据是否存在逻辑关系错误。例如,地表水监测中,总氮<氨氮;万人千吨水源地监测中,氨氮+硝酸盐氮>总氮;农田灌溉监测中,氯化物>全盐量等逻辑问题。三是数据一致性:上报人需认真核对,保证上报到平台的监测数据与终版监测报告一致。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内部质控执行《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文件有关要求。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驻市监测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审核,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省监测中心,省监测中心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复核。 (十二)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农村(县级以下)饮用水水源地。涉及讷河市1个、甘南县3个,见附件7。 2.监测项目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37项常规指标(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指标为选测项目)。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1次,全年4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全年2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4.工作方式: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测,县级财政保障工作经费。驻市监测中心负责监测数据汇总、审核并上报省监测中心。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202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及有关要求执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驻市监测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审核,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省监测中心,省监测中心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复核。 6.数据报送 一、二、三季度中最后1个月的1日前和四季度11月1日前报送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6月和11月的1日前,报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数据。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通过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报送本行政区域监测数据。 (十三)农田灌溉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设计灌溉规模在10万亩及以上的农田灌区,包括铁锋区、富拉尔基区、讷河市、克山县、依安县、富裕县、甘南县见附件8。 2.监测项目:《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的基本控制项目16项。 可根据本地污染实际情况,选择表2中的项目开展监测。 3.监测频次:根据当地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时间,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在灌溉期监测2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 4.工作方式:农田灌溉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测,县市区财政保障工作经费。驻市监测中心负责监测数据汇总、审核并上报省监测中心。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农用水源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6-2000)及有关要求执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驻市监测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审核,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省监测中心,省监测中心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复核。 6.数据报送 6月和11月的10日前报送监测数据。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通过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 (十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自行监测 1.监测范围:设计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见附件9。(梅里斯、讷河、龙江、甘南、富裕)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水温。 选测项目: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悬浮物、总磷和粪大肠菌群。 3.监测频次: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工作方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设施运行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监测,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建设或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作为责任主体,由其履行自行监测。 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抽取至少1家的设施开展执法监测,上下半年一致。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汇总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数据报驻市监测中心,驻市监测中心负责对汇总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上报省监测中心。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1-2019)及有关要求执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驻市监测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审核,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省监测中心,省监测中心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复核。 6.数据报送:县(市)区生态环境局6月和11月的10日前将自行监测数据和执法监测数据通过总站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报送。 (十五)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国家监管清单中已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见附件10。(建华、富裕)后续国家如有更新,以国家下发清单为准。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透明度、溶解氧、氨氮。 选测项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 3.监测频次 第三季度监测1次。应避免雨季、汛期和干旱期采样。 4.工作方式 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保障工作经费,由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监测,驻市监测中心负责监测数据汇总、审核并上报省监测中心。 省监测中心负责对驻市监测中心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总站,编制年度农村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报告。 5.数据报送 9月9日前报送监测数据。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通过总站生态农村监测业务系统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监测数据。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826号)及有关要求执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驻市监测中心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监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审核,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省监测中心,省监测中心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复核。 (十六)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 依据《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环办监测〔2022〕23号)、《黑龙江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3-2025年)》(黑环办发〔2023〕1号)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工作。相关要求如有调整,以《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终稿为准。 1.省级尺度监测 齐齐哈尔市开展省级尺度监测。 2.监测评估内容 ①卫星遥感监测结果核查 卫星遥感监测包括省级尺度的土地利用遥感监测和植被覆盖度遥感监测。通过野外核查方式对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卫星中心下发的省级尺度卫星遥感监测结果进行精度验证,具体要求以国家最新通知为准。 ②分县指标调查 分县指标调查范围为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包括分县指标调查和相关参数调查。调查指标按照《黑龙江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3-2025年)》(黑环办发〔2023〕1号)要求执行。 ③监测评估 按照《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 年)》(环办监测〔2022〕23 号)有关要求执行,并完成监测评估报告。 3.监测频次 各项监测评估内容中涉及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按照《黑龙江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3-2025 年)》(黑环办发〔2023〕1 号)有关要求执行。 4.工作方式 ①驻市监测中心负责对省级尺度的卫星遥感监测结果进行野外核查。具体工作要求以国家最新要求为准。 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收集省级尺度的分县指标调查数据,提供给驻市监测中心,驻市监测中心将数据整理汇总后报送至国家数据填报平台。 ③省监测中心负责对驻市监测中心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复审,与指标调查数据、土壤监测数据一并汇总后,编制年度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报告。 5.数据报送 ①驻市监测中心负责对国家下发的省级尺度卫星遥感监测结果进行野外核查。于9月底前报送2022年度卫星遥感监测结果的野外核查数据及报告,后续报送时间国家如有其他要求,以国家最新要求为准。 ②市生态环境局于11月6日前将所收集上年度分县指标调查数据提供给驻市监测中心,驻市监测中心将数据整理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至数据填报平台。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环办监测〔2022〕23号)、《黑龙江省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3-2025年)》(黑环办发〔2023〕1号)有关要求执行。 五、声环境质量监测 (十七)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一是已按新版《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2015年1月1日实施)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重新编制或重新修订的;二是重新编制或重新修订的区划已通过专家论证的;三是区划已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四是已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公示的。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开展监测。 2.监测项目: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3.监测频次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规定。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监测点监测 10 分钟。监测工作安排在春季4月1日-5月18日,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昼间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夜间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开展1次昼间监测、1次夜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并报送20分钟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安排在秋季9月1日-10月18日,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昼间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并应覆盖整个工作时段。夜间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每小时测量60min。监测工作安排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即2、5、8、11月)监测,监测当月18日前完成,共4次。 4.工作方式 市级声环境质量监测为省级事权,由驻市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审核后报送省中心。县级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监测,监测数据报送驻市监测中心审核后报送省中心。 对于地级及以上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由省厅委托的运维机构负责数据初审,驻市监测中心负责数据复审,省监测中心负责数据终审并组织与国家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做好自动站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征地、通电、地面基础建设等工作,同时组织做好自动站日常运行所必须的基础条件保障。 5.数据报送 5.1市数据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5月21日前通过省环境监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系统报送到省监测中心。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10月21日前通过省环境监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系统报送到省监测中心。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每个季度第二个月(即2、5、8、11月)的21日前通过省环境监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系统报送到省监测中心。 试点布设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城市,向省监测中心上报该点位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正常工作日)的自动监测数据;如当日数据不符合噪声测试条件,则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 5.2各县级数据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6月1日前上报驻市监测中心审核后通过Excel表格形式报送到省监测中心。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11月1日前上报驻市监测中心审核后通过Excel表格形式报送到省监测中心。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每个季度第三个月(即3、6、9、12月)的1日前上报驻市监测中心审核后通过Excel表格形式报送到省监测中心。 省监测中心将每个季度各地数据报送情况统一向省厅反馈,视情进行通报。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工作质量保证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总站组织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督核查工作,省监测中心组织开展省内声环境质量监督核查工作。 7.地级及以上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调整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调整工作,驻市监测中心提供必要技术支持。各地监测点位如有调整,必须说清调整原因,提供点位调整技术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驻市监测中心负责技术初审,省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调整技术复审,提出审批意见,经省厅审批后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县级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布设和调整,由县级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核定并向省厅备案。 申请时间:对于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调整,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厅报送点位调整申请;对于区域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调整,各地应在每年4月1日前向省厅报送点位调整申请。 六、污染源监测 (十八)污染源执法监测 1.监测范围:各县(市)区选择不少于5%的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及入河排污口、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堆场、尾矿库等开展监测。应涵盖县(市)区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全市2023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企业,见附件12。 2.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或管理需求等确定监测项目。废水排放企业必测化学需氧量、氨氮;废气排放企业必测氮氧化物,涉VOCs的根据排放标准确定必测VOCs监测项目;土壤和其它,按照执行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或管理需求等确定特征污染物。 土壤监测项目可参考如下: 0~20cm 表层土壤样品,监测指标如下: (1)土壤理化指标:土壤 pH、阳离子交换量和有机质含量。 (2)无机污染物:砷、镉、铬、铜、汞、镍、铅、锌等8种元素的全量。 (3)有机污染物: 有机氯农药:六六六总量和滴滴涕总量; 多环芳烃:苊烯、苊、芴、菲、蒽、荧蒽、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苯[1,2,3-c,d]芘、二苯并[a,h]蒽和苯并[g,h,i]苝。 3.监测频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完成1次监测,其中要求全指标监测1次。涉及季节性生产企业按其生产周期对主要排放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其他排污单位根据管理需求确定监测频次。对于监测超标的排污单位,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4.任务分工: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执法监测工作,并按要求完成相应报告、数据填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县(市)区财政保障工作经费。 5.数据报送:在完成执法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系统完成数据填报,并及时将超标监测结果报送属地生态环境局。 6.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承担执法监测任务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污染源执法监测。 (十九)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医疗机构、城镇(园区)污水纳管企业等。 2.检查内容 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和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技术规程》(总站源字〔2022〕268 号)、《关于印发<2020 年黑龙江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方案>的通知》(黑环办发〔2020〕80 号)对自行监测情况开展检查评估。 委托社会检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必要时可赴实验室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可包括监测人员持证、监测设备、试剂消耗、方法选用、实验室环境等。 3.检查要求: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抽查不少于5%的发证企业。 4.工作方式:市局根据省厅要求组织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污染源单位开展专项帮扶,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开展辖区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原则上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工作。驻市监测中心予以配合。 5.数据报送: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全年抽查 5%(上、下半年均要达到序时进度)发证企业的《自行监测检查报告》报送市局监测科。 七、专项监测 (二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 依据生态环境部与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2022〕30号),开展监测与评价工作。 1.监测范围:甘南县县域。 2.监测内容: (1)自然生态监测 采用生态环境部印发实施的《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2021〕99号)中的生态质量指数(EQI)评价指标体系。 (2)环境质量监测 县域地表水水质、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水质、县域地下水监测。 县域内地表水监测项目同“(四)地表水水质人工监测”。 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项目同“(六)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 (NO-NO2-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 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监测项目同“(十二)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3)县域地下水监测水质和水位,其中水质监测项目同“(九)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 (4)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内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区域的生态破坏、人类活动、资源开发等情况,开展无人机遥感抽查。 3.监测频次 (1)自然生态监测 监测频次为1次/年。 (2)环境质量监测 地表水水质按月完成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工作(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20天)。 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1次,地下水水源每半年采样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县城环境空气质量采用自动监测方式,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表水水源每季度采样1次,地下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县域地下水监测水质和水位,其中水质监测每半年采样1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水位采用自动监测仪监测。 (3)自然生态变化详查 监测频次为1次/年。 4.工作方式:自然生态监测和自然生态变化详查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 县域地表水监测全部为国控、省控点位,其中国控点位由国家组织开展监测,省控点位由省厅组织驻市监测中心开展。 县城空气质量监测全部为国控、省控点位,其中国控点位由国家组织开展监测,省控点位由省厅统筹组织实施监测工作。 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县域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水质、县域地下水监测由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自查工作。按考核要求及时开展监测工作,填报相关数据、资料,编写自查报告,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自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市生态环境局按《“十四五”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现场核查方案(试行)》(黑环发〔2022〕10号)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转移支付县域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并于 6月 10日和 11月 10日前将本期现场核查纸质版报告(加盖生态环境局公章)及相关佐证材料(电子版)报送省厅,盖章后的现场核查报告电子版及相关佐证材料电子版报送至邮箱。省厅对各相关生态功能区县域和市(地)的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22)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执行《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点位(断面)管理办法》(环办监测〔2019〕59号)有关要求。省监测中心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 6.数据报送:省监测中心直接上报地表水水质监测数据。环境空气自动站监测事权上收后由省监测中心直接上报监测数据。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县域农村“千吨万人”水源水质、地下水监测数据和监测事权上收前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在每季度或半年结束后次月10日前将监测数据压缩包、达标率统计表(Excel格式)报送省监测中心。 县域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最新要求报送(待发)。 7.相关要求 为了评价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生态环境保护及改善的效果,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分值由原来的-1至+1之间拉大到现在的-1.5至+1.5之间,各相关县域要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尤其是做好县域自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县域自查报告,最大程度完成考核指标要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内空气自动站上收前,要认真组织自查,确保连续稳定运行,平稳交接。 八、环境监测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落实两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2022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文件精神和各项具体要求,加强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十一)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与质控体系建设 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精神,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升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为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继续宣贯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和《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进一步理顺全市各级生态环境监测质控体系运行机制,强化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贯彻落实《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工作要求,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相关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报告编制工作。 (二十二)国家、省环境监测网外部质量监督与核查 对环境空气、水、土壤、污染源、生态、噪声等监测网开展比对抽查,组织开展质控考核、飞行检查。2023年全市环境监测网主要外部质量监督与考核工作如下: 1.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县(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省控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基础条件保障责任,建立防范和惩处人为干扰监测的工作机制,确保站点正常稳定运行。 (1)人为干扰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及视频抽查等方式开展人为干扰检查,针对人为干扰监测情况开展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视频抽查等方式,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①非运维人员违规进入省级空气自动站及采样区域,且接触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等辅助设施的。 ②存在喷淋采样区、堵塞颗粒物采样切割头,未按相关要求设定仪器重要参数(如颗粒物采样流量、采样管加热功率上限、采样管动态加热系统相对湿度控制点、PM2.5标准膜系数、斜率K值、K0值、截距、灵敏度等)。 ③存在其他破坏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或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办法》的情形。 (2)基础保障情况检查 通过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站房主体、安防设施、四通一平、采样平台、周边环境、地方建立的预防人为干扰监测机制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运维规范性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及视频抽查等方式开展运维体系的规范性检查,重点关注站房及其周边环境、采样系统、仪器设备维护、日常质控/核查、通讯系统维护、人员持证、档案记录及日常运维工作完成等情况。 (4)数据准确度和异常数据检查 采用有证标准物质对NO2、SO2、CO分析仪的准确度进行检查。采用经溯源的传递标准对O3分析仪、颗粒物采样流量等项目进行准确度检查。 异常数据检查针对地方申诉或数据审核发现的异常数据,采用指向性外部检查的方式,深入开展现场规范性和准确度检查,及时判断数据是否异常及异常原因、影响时段,为数据研判提供支撑。 2.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监督检查 有关县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基础条件保障责任,建立防范和惩处人为干扰监测的工作机制,确保站点正常稳定运行。驻市监测中心要加强对驻地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基础保障情况的日常巡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省监测中心报送。 驻市监测中心对省级水质自动站,采取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人为干扰检查、基础保障情况检查、运维规范性检查、数据质量准确度检查、异常数据检查等监督检查,及时向监测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并督促整改,检查结果可视情况进行通报。 (1)人为干预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及视频抽查等方式开展人为干预检查,重点核实有悖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廉洁运维禁止清单》的各类问题,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自动监测站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版)》的移交及报送机制进行处理。 (2)基础保障情况检查 通过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站房主体、安防设施、四通一平、采水设施、周边环境、地方建立的预防人为干扰监测机制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3)运维/质控规范性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视频抽查等方式进行运维/质控规范性检查,对采水口(不含水下设施)及其周边环境、站房环境、采水系统、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维护情况、日常质控/核查工作情况、废液处置情况、人员持证情况及水站运行制度等体系文件制定情况进行检查。 (4)数据质量准确性 以水样比对、盲样考核等方式开展数据质量准确性检查。水样比对指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五参数便携式分析仪与在线分析仪的比对测试,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项目实验室检测与在线监测的比对测试。盲样考核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项目在线设备对有证标准样品的考核测试,标准样品浓度应接近被考核站点的水质类别。 3.国控自动监测站运行基础保障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要组织有关单位严格落实国控自动监测站运行基础条件保障责任,建立防范和惩处人为干扰监测的工作机制,确保站点正常稳定运行。驻市监测中心要加强对驻地国控自动监测站基础保障情况的日常巡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省监测中心报送。 驻市监测中心对国控自动监测站,采取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站房主体、安防设施、四通一平、采样设施、周边环境、地方建立的预防人为干扰监测机制等基础保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监测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并督促整改,检查结果可视情况进行通报。 4.酸雨、地表水水质、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农村环境质量、农村“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农田灌溉水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声环境、污染源执法监测质量监督核查。 省监测中心定期组织进行监测数据质量检查(抽查质控记录、盲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等方式),对现场采样、样品保存、运输、交接及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等内容开展现场检查。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质控检查 对地方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的辖区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结果进行质量核查,重点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方案制定情况、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质量保证控制情况、年度报告编制情况等内容的检查质量开展现场抽查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通报地方生态环境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专项检查工作完成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持证上岗考核 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规定》(环监测〔2021〕80号)和《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质管字〔2022〕43号)的要求,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技术人员开展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原则上要求每个项目至少有2人或2人以上持证。 (二十四)实验室能力验证及考核 积极参加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总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能力考核和比对,提高业务水平。 九、环境质量报告报送与数据联网 (二十五)2022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 1.报送范围 市级2022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由驻市监测中心负责编写。各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地方相关数据和资料。 2.报送内容 同时报送2022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的Word和PDF版本。 3.报送时间 2023年6月10日之前。 4.报送方式 驻市监测中心采用报告和电子版光盘(一式两份)向省监测中心报送。省监测中心组织省级和地市级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的报送,通过VPN方式统一报送至总站数据平台-环境监测数据平台系统。 5.报告要求 报告编写要求按照《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写技术规范》(HJ 641-2012)编制2022年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各要素评价方法和标准执行依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和总站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办法等执行。 报告书任何地方不允许标注秘密、涉密等字样。 报告书内的图表均要求可编辑模式。 6.报告质量检查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质量检查工作。 (二十六)其他环境质量报告 1.报送内容:其他环境质量报告,Word版本。 2.报送方式:按照省中心要求不定期报送。 3.报告要求:报告内的图表均要求可编辑模式。 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联网及基础能力信息更新 (二十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联网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联网传输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2〕121号)要求,持续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国联网工作,地方联网的监测数据主要用于对比分析和环境质量评价,研判区域环境质量状况,不用于目标考核和城市排名工作。 (二十八)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信息更新与填报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区县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中心(站),通过“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基础能力登记系统”按照2022年填报要求进行填报。要求在2023年5月15日前完成填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