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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京环发〔2023〕9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 京环发〔2023〕9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和本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实发挥环评制度源头管控作用,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产业、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经生态环境部批复同意,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在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鼓励产业园区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 二、核算评价指标 包括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主要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评价,鼓励对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评价。 三、核算评价要求 (一)核算 按照项目所属行业,参照国家及本市发布的碳排放相关标准方法(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见附件),优先使用地方标准,确定核算边界、收集活动数据、选择排放因子,核算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 施工期碳排放暂不纳入核算范围。 (二)评价 1.碳排放量 可选取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碳排放量评价基准,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目标的贡献情况。 改扩建项目还应对碳排放净新增量进行分析。 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本市试点碳市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还应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本单位的贡献情况。 2.碳排放强度 可选取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行业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作为碳排放强度评价基准,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强度水平。 改扩建项目还应分别对拟建工程和总体工程碳排放强度进行分析。 (三)减污降碳措施 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碳减排措施;研究提出污染物治理的协同减排措施;分析项目减污降碳措施与所在行业、产业园区及北京市的碳排放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四)评价结论 对建设项目碳排放核算和评价结果、减污降碳措施以及措施符合性分析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说明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是否满足北京市、所在区、产业园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四、有关要求 (一)碳排放核算评价纳入环评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部署。建设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减污降碳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加强碳减排相关措施研究,切实履行减排义务。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及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要加强指导,做好帮扶,督促建设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规范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对受理的列入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审查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内容,对于未进行碳排放核算评价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相关内容;对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做好技术指导,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规范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 (三)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反馈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据此不断优化完善碳排放核算评价工作;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及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于2024年1月底前,将工作进展及相关成果报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特此通告。 附件: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