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管理规定 2008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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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 安全设施 3.1 供应站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和安全标牌。 3.2 供应站的瓶库采用封闭式建筑的,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 当采用强制通风时,其装置的通风能力,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10次计算,非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3次计算。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气口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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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设施

 

    3.1  供应站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和安全标牌。

    3.2  供应站的瓶库采用封闭式建筑的,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

    当采用强制通风时,其装置的通风能力,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10次计算,非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3次计算。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气口总面积不应小于300cm2/m2地面。通风口不应小于2个,并应靠近地面设置,宜为对流通风口。

    3.3  供应站的瓶库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置1具8kg干粉灭火器,但不应少于2具,设置点不应少于2处。门卫(管理室)附近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干粉灭火器和简易消防、应急抢险器材。

    3.4 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防爆、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门、窗应向外开;

    3.封闭式建筑物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

    4.瓶库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5.供应站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6.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7.供应站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3.5  供应站的瓶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3.6  站区内严禁种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低矮植物。

 

4   运行管理

 

    4.1  运瓶车入站应配带防火帽,并按规定要求堆放气瓶。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50kg气瓶应单层堆放,并应留有通道,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气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4.2  气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1个月。

    4.3  任何人不得携带手机、打火机等易产生火花物品进入生产区,工人上岗的工作服和鞋应防静电。

    4.4  钢瓶搬运过程中严禁有砸、滚、碰、摔等现象。

    4.5  供应站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器应设置在值班室等经常有值班人员的场所。可采用手提式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液化石油气的泄漏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

    4.6  供应站内灭火器、防爆电气每年应定期检查和补充。

    4.7  供应站内应有钢瓶检漏设备和适用于防爆场所的维修工具,并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8  管理、操作人员应有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和维修知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9  Ⅰ、Ⅱ供应站至少应设置1台符合防爆要求直通外线的电话,且应有人24小时值班。Ⅲ级供应站非营业时间或夜间瓶库内不准存放液化石油气满瓶。

 

5   用户服务

 

    5.1  供应站应设置合格的计量装置。计量装置应按规定定期送检,经检验合格后使用。

    供应站应配置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和服务人员。

    5.2  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方面知识的学习。

    5.3  供应站应当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同时建立收取、送检钢瓶和出售的瓶装液化气的统计资料和台帐。

    5.4  供应站应当制定营业章程和服务规范。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向用户公布投诉电话,用户投诉处办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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