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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如条例获表决通过,意味着安徽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将进入全省强制分类阶段。草案提出,生活垃圾将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法”分类,并规定产生..
日前,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如条例获表决通过,意味着安徽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将进入全省强制分类阶段。 草案提出,生活垃圾将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法”分类,并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且要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在配套设施建设方面,草案明确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如何落实垃圾分类管理责任,草案规定了九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覆盖城市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道路交通设施、村庄等。对于违反垃圾分类处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草案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其中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草案坚持源头减量原则,要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弃物的产生。寄递企业应当实行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再利用,鼓励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草案还提出引导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提供可循环利用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消费用品,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