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新规 物权类纠纷列为一级案由
责任编辑:chinalng    浏览:1133次    时间: 2008-02-26 12:16:25      

免职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如果涉及贵网站的知识产权,请及时反馈,我们承诺第一时间删除!

This website is a public welfare website, part of the information from the Internet, if it involves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your website, please timely feedback, we promise to delete the first time.

电话Tel: 19550540085: QQ号: 929496072 or 邮箱Email: Lng@vip.qq.com

摘要:  人民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刘晓鹏)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原有试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增补,将物权类纠纷明确列为一级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这是为保证物权法顺利实施,推动民事审判工作发展,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一项重..

分享到:
  人民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刘晓鹏)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原有试行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增补,将物权类纠纷明确列为一级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说,这是为保证物权法顺利实施,推动民事审判工作发展,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一项重要举措。此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规定将案由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

  在第一级案由下,考虑到体系的完整和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等因素,划分了30个第二级案由。在第二级案由下列出了实践中最常见的和广泛使用的第三级案由共361个。

  据介绍,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法律上没有规定物权制度,2001年1月颁布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将物权类案件作为权属类纠纷进行了规定。此次出台的案由规定根据物权法,将物权类纠纷与人格权、债权等民事案件并列为专门的民事案由类型。发言人认为,这一规定使物权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为物权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打印繁体】【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返回顶部
今日热点